重庆立鼎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8)川1304执42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3-16
法院: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立鼎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张顺平、阮永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8)川1304民初3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张顺平向重庆立鼎科技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43000及利息,阮永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重庆立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中,已于2018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张顺平、阮永洪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方式,对被执行人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张顺平、阮永洪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阮永红在南充市嘉陵区妇幼保健院的工资及其他应收款137678元(本案与其他三个案件合并执行并采取冻结措施),因执行条件还不成就,上述款项未执行到位;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蜀洲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张顺平、阮永洪采取限制消费进行了信用惩戒,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唐宇
审判员赵祥松
审判员何洪
二〇一八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陈晓
判决日期
202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