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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胜军
联系方式:0951-2080346
注册时间:1998-06-29
公司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106号银川国际贸易中心B段十四层B12号办公用房
简介:
法律法规明确或国务院决定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无须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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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银川市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宁0106民初14493号         判决日期:2020-03-16         法院: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市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银川市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监理费81001.58元,利息6547元(暂自2018年7月21日计算至2019年11月18日,共485天),两项合计87548.58元,并按照年利率6%支付从2019年11月19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其开发的XX项目工程进行监理,工程规模为48297平方米,监理费按每平方米17元记取,工程总价约4829.7万元,工程交付使用两年内付清全部监理费。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合同义务,且涉案工程已经于交付使用2018年7月20日原被告双方核算确认工程价款为801001.58元,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工程交付使用两年内付清上述监理费,但截止目前被告仅向原告支付监理费720000元,尚欠81001.58元未支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曾多次向被告主张监理费,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故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银川市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本院认证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其开发的XX项目工程进行监理,工程规模为48297平方米,监理费按每平方米17元记取,工程交付使用两年内付清全部监理费。2018年7月31日,原被告双方核算确认工程价款为801001.58元,被告支付监理费720000元,尚欠81001.58元未支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判决结果
一、被告银川市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81001.58元,利息5077元;从2019年11月1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按年利率4.75%计算支付; 二、驳回原告宁夏五环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9元,由被告银川市白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国华 人民陪审员姬巧霞 人民陪审员吕爱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刘佩佩
判决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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