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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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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平与双辽市王奔镇中心小学校、双辽市教育局、双辽市王奔镇红星小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吉0382民初1286号         判决日期:2020-03-16         法院: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永平与被告双辽市王奔镇中心小学校、双辽市教育局、双辽市王奔镇红星小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平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德山,被告双辽市王奔镇中心小学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刘洪玺,双辽市教育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山、刘洪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双辽市王奔镇红星小学校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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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王永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令撤销双劳人仲字【2019】19号双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2.三被告依法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并互付连带责任;3.三被告赔偿经济补偿款53022.9元、赔偿金106045.8元,合计159068.76元;4.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90年直至现在,一直在双辽市王奔镇红星小学做工友,工资由被告发放,仅2017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学校临时用工合同书,其他都是口头的,从事实上也是劳动合同关系,并且有多任校长的签字及被告的公章加以证明,按照《劳动法》及《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予以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而双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却不予受理,这是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的,应予以撤销,因为我工作时是由王奔镇中心小学开工资,双辽市教育局又是上级主管部门,所以三被告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主持我的主张,依法维权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王永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于得泳 审判员姜世凯 人民陪审员林世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宏宇
判决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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