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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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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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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1、靳某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青2221刑初137号         判决日期:2020-03-16         法院: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门检公诉刑诉(2019)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1、靳某、杨某1、周某串通投标一案,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3,书记员宋云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1及其辩护人张某1、被告人靳某及其辩护人冯某、被告人杨某1及其辩护人杨某2、被告人周某及其辩护人李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经审理查明,一、谢某1的犯罪事实 1.2015年7月孔某1获悉门源回族自治县标准化炮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甲方:门源回族自治县气象局,招标代理单位:海北州招标中心,工程造价3719603.18元)招标信息后,通过李某2指示海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谢某1帮忙组织围标,被告人谢某1借用青海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介绍信等,孔某2借用亚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介绍信等,谢某1将青海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海北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介绍信等交给孔某2,孔某2安排自己驾校三个员工分别代表以上公司参与投标报名,待审核通过后,谢某1将招标文件交给海北恒泰建设公司的刘芝莲,由刘芝莲制作标书和预算,将最接近平均报价的预算放到海北恒泰建设公司的标书内,开标时谢某1自己和海北恒泰的员工及孔某2驾校的一个员工分别代表以上公司参与开标会,最终海北恒泰建设公司顺利中标。 2.2013年5月,李某2获悉门源回族自治县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华庭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甲方为:门源回族自治县住建局,委托招标单位:海北州招标中心,工程造价:5219659.93元)的招标信息后,指示谢某1组织围标,并打电话给刘国栋和张发军配合谢某1,被告人谢某1拿海北恒泰建设公司的资质、介绍信,借用青海东升建筑公司和门源回族自治县振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介绍信让刘国栋参与投标报名,待审核通过后谢某1将招标文件交给海北恒泰建设公司的刘芝莲,由刘芝莲负责制作标书和预算,并将最接近控制价的预算放到海北恒泰建设公司的标书内,开标时谢某1组织张发军和刘国栋一起参与开标,最终海北恒泰建设公司顺利中标。 3.2013年5月,李某2获悉门源回族自治县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康乐小区8号廉租房建设项目(甲方:门源回族自治县住建局,招标代理单位:海北州招标中心,工程造价:6530775.59元)的招标信息后,指示谢某1组织围标,被告人谢某1拿海北恒泰建设公司的资质、介绍信,借用青海东升建筑公司和门源回族自治县振源建筑公司的资质和介绍信去投标报名,被告人谢某1以张发军、刘国柱的名义报名,报名审核通过后谢某1将招标文件交给海北恒泰建设公司的刘芝莲,由刘芝莲负责制作标书和预算,将最接近控制价的预算放到海北恒泰建设公司的标书内,开标时谢某1组织张发军和刘国栋一起参与开标,最终海北恒泰建设公司顺利中标。 4.2013年7月,李某2获悉门源回族自治县泉口镇黄田和旱台村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甲方:门源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招标代理单位:青海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程造价:4048099.17元)的招标信息后,联系了海北州荣兴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李延孝,表明要挂靠李延孝的公司参与投标报名,李延孝让李某2联系其公司的付国贞,李某2指示谢某1和周某到西宁找付国贞借用投标报名的相关资质进行围标,被告人谢某1和周某找到付国贞借用了海北州荣兴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介绍信,同时通过付国贞借用了青海星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和青海锦源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资质、介绍信,周某找了李臻,后谢某1、周某、李臻三人分别代表以上三家公司参与投标报名,审核通过后谢某1将招标文件交给付国贞,由付国贞负责制作标书和预算,并将最可能中标的预算放到海北州荣兴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标书里,开标时谢某1、周某、李臻各代表报名时的公司参与开标会,最终海北州荣兴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报价最接近控制价顺利中标。 5.2015年3月,李某2获悉门源回族自治县锦翠佳苑小区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甲方:门源回族自治县住建局,招标代理单位:海北州招标中心,工程造价:5896613.75元)招标信息后,指示谢某1找几家具有市政三级以上资质的公司进行围标,被告人谢某1借用了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和介绍信,并以自己和周某、高妍三人的名义参与投标报名,待审核通过后将三份招标文件分别交给江苏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海北恒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刘芝莲各自制作标书,刘芝莲负责制作青海东升建筑公司的标书和三家公司的预算,谢某1负责将刘芝莲制作的预算送到江苏路泰公司和四川华鑫建设公司装入标书,将最接近控制价的预算报价给了江苏路泰建筑安装公司,开标时谢某1组织周某和高妍一起到招标中心参加开标会,最终江苏路泰建筑安装公司的报价以最接近控制价顺利中标。 6.2015年9月,李某2获悉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紫荆花幼儿园建设项目(甲方:门源回族自治县教育局,招标代理单位:海北州招标中心,工程造价:4097024.55元)招标信息后,指示谢某1组织围标,被告人谢某1借用门源回族自治县振源建筑公司、青海东升建筑公司的资质和介绍信,让海北恒泰建设公司的高妍代表门源回族自治县振源建筑公司、周某代表青海东升建筑公司、自己代表海北恒泰建设公司参与投标报名,审核通过后谢某1将招标文件交海北恒泰公司的刘芝莲,刘芝莲负责制作标书和预算,并将海北恒泰建设公司的预算报价调整到最接近控制价,开标时谢某1让杨某1代表门源回族自治县振源建筑公司、周某代表青海东升建筑公司,自己代表海北恒泰建设公司一起到招标中心参加开标会,最终海北恒泰建设公司以最接近预算控制报价顺利中标。 7.2016年8月,李某2获悉海北州门源回族自治县紫荆花园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甲方:门源回族自治县住建局,招标代理单位:海北州招标中心,工程造价:7566326.16元)招标信息后,指示谢某1组织围标,被告人谢某1借用门源回族自治县振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和青海东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介绍信,自己代表海北恒泰建设公司,让朋友阿继云和郭英明各代表一家公司参与投标报名,审核通过后谢某1将招标文件交给海北恒泰建设公司的刘芝莲和李月青,刘芝莲负责制作三家公司的标书,李月青负责制作三家公司的预算,将海北恒泰建设公司的预算报价调到最接近控制价,开标时谢某1自己代表海北恒泰建设公司,让郭英明和朵旦其什加代表其他两家公司参加开标会,最终海北恒泰建设公司报价以最接近控制价顺利中标。 二、靳某的犯罪事实 1.2016年5月,孔某1获悉海北州交通警察支队办公楼改造项目(甲方:海北州交警支队,招标代理单位:陕西希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造价:2969647.56元)招标信息后,安排孔某2去组织报名,孔某2找到四川仁厚建设工程公司的靳某借用了她们公司资质,靳某自己又联系了青海行家建筑集团公司和四川大英森茂建设公司,借用了这两家公司的资质,帮助孔某2参与投标报名,靳某将最接近平均报价的预算放到四川仁厚公司的标书内,四川仁厚公司最终以最接近平均报价中标。 2.2016年5月,孔某1获悉海晏县白佛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甲方:海晏县民宗局,招标代理单位:陕西希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工程造价2749024.08元)招标信息后,指示孔某2组织投标报名,孔某2找到四川仁厚建设工程公司的靳某表明挂靠其公司,让靳某帮忙围标,被告人靳某帮忙借用了青海永恒建设公司和青海邦建建筑公司并将四川仁厚建设工程公司的资质等交予孔某2,孔某2安排自己驾校的岳贵福、窦生清、赵银桂三人各代表一家公司参与投标报名,审核通过后在孔某2的指示下靳某通过造价公司制作了三份预算,将最接近平均价的预算放到四川仁厚建设公司的标书里,最终开标时四川仁厚建设公司以最接近平均报价中标。 3.2016年8月,孔某1获悉门源回族自治县东川镇集中供热工程(甲方:门源回族自治县住建局,招标代理单位:海北州招标中心,工程造价:23217307.16元)招标信息后,让孔某2组织报名,孔某2找到四川仁厚建设工程公司的靳某表示挂靠其公司,并要求帮忙围标,被告人靳某将四川仁厚建设工程公司资质交给孔某2,孔某2安排自己驾校的赵继军、岳贵福、赵银桂、罗昌富、岳贵生、秦永强、窦生清七人分别参与报名,待审核通过后孔某2从外面找了造价公司制作了预算,将制作好的预算交给靳某,靳某将接近平均报价的预算放到四川仁厚建设公司的标书内,最终四川仁厚建设公司顺利中标。 4.2016年4月,张某2获悉门源回族自治县环城西路北段北大街晨光路街道环境整治工程项目(甲方:门源回族自治县发改局,招标代理单位:海北州招标中心,工程造价9793708.07元)招标信息后,找到四川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靳某,让靳某帮忙找公司围标,被告人靳某将借用的四川熙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亿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省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和四川仁厚建设公司的资质交给张某2,张某2代表四川仁厚建设公司、让王联虎和张贤德各代表一家公司,靳某让自己公司的张世明代表青海宏星建设工程公司参与报名,审核通过后张某2将四川仁厚公司、四川熙韵建筑公司、青海亿林建筑公司的招标文件交给靳某,靳某安排制作了标书和预算,开标后四川仁厚建设公司顺利中标。 5.2016年8月份,马某获悉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环城西路南段、南大街道路整治工程项目(甲方:门源回族自治县发改局,招标代理单位:海北州招标中心,工程造价:10024992.79元)招标信息后,找到四川仁厚建设工程公司的靳某帮忙围标,被告人靳某将自己公司的资质、介绍信和借用的四川熙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广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富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宏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广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的资质、介绍信等资料准备好后通知马某,马某安排钱富贵到靳某处去取这些资料参与投标报名,同时,靳某帮忙找人代表以上公司参与投标报名,待报名审核通过后,靳某指挥各单位自己制作标书,并找人制作工程预算,指定让青海广丰建筑公司为中标单位,在预算编排中,靳某将最接近控制价的预算装入青海广丰建筑公司的标书内,开标结束后青海广丰公司以最接近控制报价中标。 6.2016年8月,份张某2获悉门源回族自治县青石嘴镇经二路道路建设工程建设项目(甲方:门源回族自治县发改局,招标代理单位:海北州招标中心,工程造价:18585087.13元)招标信息后,找到四川仁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和靳某让四川仁厚建设公司组织围标,待中标后将工程交由他施工,四川仁厚建设工程公司的靳某负责借用了四川熙韵建筑工程公司、青海长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友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星辰水利水电工程公司、四川省科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介绍信等,张某2自己借用了陕西中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然后靳某和张某2共同找人代理以上公司参与投标报名,待审核通过后由靳某负责指示各公司制作标书,制作预算,然后将预算按照高低报价顺序编排,将最接近平均报价的预算放到四川仁厚建设公司,四川仁厚建设工程以最接近平均报价中标。 三、杨某1的犯罪事实 1.2015年7月,谢某2获悉门源回族自治县东川镇东西大街整治工程项目(甲方:门源回族自治县发改局,招标代理单位:海北州招标中心,工程造价:8911311.65元)招标信息后,让杨某1操办投标具体事宜,杨某1找到江苏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江苏路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孟庆宁,孟庆宁帮忙找了重庆市佳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藏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报名,谢某2找人制作预算,提供给杨某1,由杨某1再交给孟庆宁,由孟庆宁负责交给各投标报名公司装订到标书里,开标时杨某1让自己公司的员工代表各参与投标公司参加开标会,最终以上9家公司中的江苏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标。 2.2015年7月,谢某2获悉门源回族自治县东川镇环西路、富民路道路建设工程二标段项目(甲方:门源回族自治县发改局,招标代理单位:海北州招标中心,工程造价:4534689.23元)招标信息后,谢某2安排杨某1操办投标具体事宜,杨某1借用找到江苏路泰公司的孟庆宁,孟庆宁帮忙借用了江苏路泰建筑有限公司,四川华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藏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博道公路桥梁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的资质参与投标报名,谢某2找人制作预算,然后将制作好的预算交给杨某1,杨某1交给孟庆宁,孟庆宁负责将预算发放到各参与投标的公司,开标时杨某1又让自己所在公司的员工各代表以上其中一家公司参与开标会,最终以上公司中的青海博道公路桥梁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 3.2016年4月,谢某2获悉门源回族自治县东川镇南环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甲方:门源回族自治县发改局,招标代理单位:海北州招标中心,工程造价:13206870.79元)招标信息后,让杨某1操办具体投标事宜,并让杨某1到青海博道公路桥梁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找齐全民,杨某1在齐全民处拿到了由齐全民事先准备好的河南乾坤路桥有限公司,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路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西藏永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中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金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资质,对该项目进行围标,最终以上公司中的青海博道公路桥梁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中标。 四、周某的犯罪事实 2013年7月,李某2获悉门源回族自治县泉口镇黄田和旱台村高标准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甲方:门源回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招标代理单位:青海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工程造价:4048099.17元)的招标信息后,联系了海北州荣兴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李延孝,表明要挂靠李延孝的公司参与投标报名,李延孝让李某2联系其公司的付国贞,李某2指示谢某1和周某到西宁找付国贞借用投标报名的相关资质进行围标,谢某1和周某找到付国贞借用了海北州荣兴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资质、介绍信,同时通过付国贞借用了青海星辰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和青海锦源水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资质、介绍信,然后周某找了李臻,之后谢某1、周某、李臻三人分别代表以上三家公司参与投标报名,审核通过后谢某1将招标文件交给付国贞,由付国贞负责制作标书和预算,并将最可能中标的预算放到海北州荣兴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标书里,开标时谢某1、周某、李臻各代表报名时的公司参与开标会,最终海北州荣兴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报价最接近控制价顺利中标。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1、靳某、杨某1、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参与上述项目投标的公司的工商资料及交易传票、明细,投标报名表、投标书送达时间顺序表、开标记录表,参与投标人员的公司介绍信,法人授权委托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1、孔某2、谢某2、李某2、马某、张某2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1、靳某、杨某1、周某的供述4.电子数据:被告人谢某1、靳某、杨某1、周某的讯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谢某1、靳某、杨某1、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关于四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谢某1、靳某、杨某1、周某属从犯、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应从轻、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四被告人在本案中受人指使,且在串通投标的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均属从犯;公安警务云搜查询单证实四被告人无前科,均属初犯;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具结签字,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杨某1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某1具有自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门源回族自治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杨某1在其律师陪同下前往门源回族自治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对围标的事实如实供述,其行为符合自首情节,辩护人的该项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被告人谢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4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靳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杨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周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合议庭
审判长董永安 审判员马桂香 审判员车桂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董桑杰旦主
判决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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