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马记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内22民辖终76号
判决日期:2020-03-16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马记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区人民法院(2019)内2223民初6304号民事裁定;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内蒙古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依法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区人民法院将本案全部诉讼材料移送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3、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马记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作为合同领域纠纷,应依据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约定来认定管辖法院,而非依据其他标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中关于“管辖”的若干规定,本案理应享有管辖权的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管辖,内蒙古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不享有本案管辖权。3、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合同实际签署地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按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而非以实际合同签署地为准。4、内蒙古自治区××区人民法院机械理解合同签订地的相关法律规定,且以实际签署地即内蒙古自治区××区作为合同双方约定的签订地,毫无任何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马记举证的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和《MAP业务合同》两份证据双方均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署地法院管辖。根据马记提举的录像和图片以及证人卢某的证言,均证实双方是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中化化肥旗直销处”协商签订的合同。《MAP业务合同》本合同签署地为内蒙古科右前旗,是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提供的邀约模板。此外,马记提供合同服务的承包土地位于扎赉特旗努文木仁乡都尔本新嘎查。综上,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案依法由本院进行审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各负担50元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翁兴文
审判员周向华
审判员吴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烜豪
判决日期
2020-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