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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应敏杰
联系方式:010-59568676
注册时间:2015-11-17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818室
简介:
经营电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零售食品(使用面积小于等于60平米的,须由属地街道办事处,确认符合辖区百姓需求);出版物零售;粮食收购;国内旅游业务;农林牧业技术开发、推广及咨询服务;农林牧业规划设计、咨询与服务;土壤改良修复方面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农林牧业项目投资;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化肥、农药、农机、农膜、饲料等)(不从事实体店铺经营)、汽车;以下项目仅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农林业种植服务与种植示范;农林牧业产品的仓储、加工、物流;农业生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化肥、种子、农药、农机、农膜、饲料等)的生产;农林牧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农业机械维修;销售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观赏植物。(“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销售食品、国内旅游业务、出版物零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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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张成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内22民辖终77号         判决日期:2020-03-16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区人民法院(2019)内2223民初6306号民事裁定;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认定内蒙古科右前旗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依法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区人民法院将本案全部诉讼材料移送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3、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马记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作为合同领域纠纷,应依据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约定来认定管辖法院,而非依据其他标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中关于“管辖”的若干规定,本案理应享有管辖权的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管辖,内蒙古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不享有本案管辖权。3、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合同实际签署地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按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而非以实际合同签署地为准。4、内蒙古自治区××区人民法院机械理解合同签订地的相关法律规定,且以实际签署地即内蒙古自治区××区作为合同双方约定的签订地,毫无任何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恳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张成举证的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提供的《借款合同》和《MAP业务合同》两份证据双方均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署地法院管辖。根据张成提举的录像和图片以及证人卢某的证言,均证实双方是在扎赉特旗音德尔镇“中化化肥旗直销处”协商签订的合同。《MAP业务合同》本合同签署地为内蒙古科右前旗,是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提供的邀约模板。此外,张成提供合同服务的承包土地位于扎赉特旗乌塔其监狱新河种植区。综上,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案依法由本院进行审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中化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各负担50元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翁兴文 审判员周向华 审判员吴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烜豪
判决日期
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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