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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袁邦春
联系方式:0550-2199990
注册时间:2004-11-24
公司地址: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72-12号门面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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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明光市农业农村局、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1182民初5438号         判决日期:2020-03-13         法院:明光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公司)与被告明光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明光市农业局)、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士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被告明光市农业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志军,被告百士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道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顺德公司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明光市农业局给付原告工程款856684.4元及利息,利息以856684.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百士德公司对上述款项中367341.48元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根据中标通知书于2018年11月19日签订施工合同,明光市农业局将其农业面源污染水产类项目(明光街道张湾村标段)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造价为1025357.31元。其中张湾圩中心生态沟清淤及护砌工程清单量为7.2米,单价515.35元,合价3710.5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力量进行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图纸设计的张湾圩中心生态沟清淤及护砌工程长度为720米。因此百士德公司作为招投标代理机构于2019年1月8日向明光市农业局作出情况说明,说明实际图纸内容720米,中标价应为371052元,工程价款差额为367341.48元。由监理单位及明光市农业局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和2019年1月13日,在原告2019年1月9日的工作联系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图纸设计中心生态沟清淤及护砌为720米,由原告继续进行实际施工。涉案工程竣工后,被告便于2019年5月27日组织相关部门对涉案工程进行验收并实际使用至今。2019年6月24日,经过计算,原告施工的工程总价为1471898.79元,而明光市农业局仅支付原告工程款615214.39元,尚欠原告工程款856684.4元没有支付。 综上所述,明光市农业局拖欠原告工程款未能及时给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百士德公司在计算中心生态沟清淤及护砌工程造价时,误将工程量720米计价成7.2米,导致工程价款少算367341.48元,存在一定的过错。为此,特具诉状,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求。 被告明光市农业局辩称:原告施工案涉工程属实。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1025357.31元不是双方最终结算价,应以审计价进行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明光市农业局只需付到完成工程量的60%,待工程审计后付至审计价款的80%,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付至审计价款100%,且须先行缴纳3%作为保证金。明光市农业局现已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完成工程量的60%的价款,原告诉请主张支付案涉剩余价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百士德公司辩称:百士德公司受原明光市水产局(现为明光市农业局)委托上网招标,确定原告为中标人。自原告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百士德公司的招标事宜已完成,我公司与原告无契约关系,原告要求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受原明光市水产局(现为明光市农业局)委托,百士德公司将农业面源污染水产类项目明光街道张湾村标段工程挂网招标,原告以1025357.31元中标。2018年11月19日,明光市水产局与原告签订合同协议书一份。载明:工程内容: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程造价为固定总价合同,价款1025357.31元。开工日期2018年11月25日,竣工日期2019年3月3日。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验收,质量合格。协议书第六条付款方式:1.工程无预付款。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后支付完成工程量的60%,工程经审计后付至审计价款的80%,项目验收合格后付至审计价款的100%(需另行先缴纳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1年)。2.……。3.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除政策性调整和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风险。风险费用的计算,投标人在投标时已考虑不在另行计取。4.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1)经双方书面认可的设计变更;(2)合同价款调整的计价方法执行合同文本的通用条款。协议书第七条第3项约定: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竣工验收并按时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1月25日开工建设,至2019年5月24日已完成主要施工任务。2019年5月27日,明光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管理处组织原告及项目设计单位、项目监理单位、明光市农业局、明光市发改委、明光街道等,对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同意通过初步验收。当日,原告将案涉工程交付明光市农业局接收,并予以投入使用。明光市农业局当庭陈述:案涉工程为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工程五个子项目之一,资金来源为国家财政拨款,全部拨款已到明光市财政。项目验收是在五个子项目全部完工后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因目前有的子项目工程没有完工不符合验收条件,所以导致案涉工程也未能进行项目验收。按照原来规定最迟应于2020年上半年进行项目验收,但目前验收时间不能确定了。明光市农业局陈述应由其就案涉工程的造价委托审计,但未能向法庭提交案涉工程的造价审计报告。 另查明,上述工程价款1025357.31元,包含工程量清单上中心生态沟清淤及护砌工程7.2米(单价515.35元)的价款3710.52元。2019年1月8日、9日,经原告与两被告及监理单位确认,中心生态沟清淤及护砌工程的工程量为720米(单价515.35元),相应的价款为371052元,少算工程价款367341.48元。工程总价款应为1392698.79元。明光市农业局已付工程款615214.39元。原告诉称工程总价款为1471898.79元,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明光市农业农村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54159.87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27日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12367元,减半收取6183.5元,由原告江苏顺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83.5元,被告明光市农业农村局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郎守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宋玲玲
判决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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