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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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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立梅与双辽市教育局人事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吉0382民初2639号         判决日期:2020-03-13         法院: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立梅与被告双辽市教育局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立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岳、被告双辽市教育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小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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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补发自2000年以来工资人民币30万元;2.恢复教师工作。原告在庭审中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出示或补办原告的档案。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3年由洮南市万宝小学调入双辽县建设乡中心小学任公办教师。1996年原告开始停薪留职。自2000年起原告一直请求被告合理安排工作上班,但被告一直不予安排,理由是档案找不到了。被告已经侵害了原告的财产和人身权。自2000年开始至2019年。按照最低平均工资被告至少应该支付给原告30万元人民币。另外,原告的教师身份被被告侵害,导致不能以教师身份退休,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请求双辽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补发自2000年以来工资人民币30万元,恢复教师工作。 被告双辽市教育局辩称,原告请求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通过原告所述事实于1993年由洮南市万宝小学调入双辽县建设乡中心小学任公办教师,这一事实表明原告并未与答辩人形成劳动关系,今诉答辩人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诉答辩人主体错误,原告并未与答辩人形成劳动关系,答辩人对原告所诉的事实不清楚也不知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原告请求超出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法律保护。综上,原告的请求不能成立,不应得到法律保护。对于原告当庭增加的诉请,档案不能随便出示,因为是国家保密的,我方不同意向原告出示
判决结果
驳回刘立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晓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梁琳
判决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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