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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辽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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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双辽市卧虎镇协力村村民委员会与双辽市教育局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吉0382民初2714号         判决日期:2020-03-13         法院: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省双辽市卧虎镇协力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双辽市教育局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万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晓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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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吉林省双辽市卧虎镇协力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将原东方红中学校田地判决归还给协力村四屯。事实与理由:1970年组建东方红中学时,是民办学校,协力村政府将四屯的耕地22.56垧,拨给东方红中学耕种至今。2012年该校被撤并至卧虎中学,2017年我村四屯村民多人依照吉林省文件吉农改办(2005)16号,向市政府上访,要求收回东方红中学校田地耕种权,文件规定:以前民办中、小学被撤并后校田地,属于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应该归还村(组)经济组织。市纪检委、农资局下文,让教育局将此校田地归还与四屯,当时局长高文军拒不执行,他的“理由”是我们不执行吉农改办(2005)16号文件,文件失效了。有高文军局长签字材料为证。2018年6月4日我到吉林省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提起此事,此办公室主任下文盖章说该文件仍然生效,有文件为证。今年春天我找新局长谈要地,郭泽辉表示愿意接受法院判决,有法律依据才能给你。 双辽市教育局辩称,1.原告诉答辩人返还原物主体不适格。答辩人不是使用土地的主体,本案诉争的土地权属是东方红中学,东方红中学撤并后权利义务归卧虎中学,答辩人只是主管行政机关,因此,原告诉答辩人主体不适格;2.原告主张“民办中小学被撤并后,校田地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归还村集体经济组织”,但1997年东方红中学就取得了争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这说明争议地块的权属已经不属于原告,因此,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3.本案争议地块属学校的实践场所,同时,学校已经取得了争议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侵犯。根据教育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意见》(教财【2003】6号)等相关的规章、条例及双辽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都明确规定,要对校田地予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侵犯,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返还。上述,原告诉答辩人主体不适格;其主张理由不能成立;卧虎中学对争议地块具有合法使用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吉农改办(2005)16号文件、双辽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局的答复意见、双辽市教育局的情况说明及吉林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出具的有效性说明各一份;被告围绕辩解理由出示了使用者为东方红中学的双集建(1997)字第23041801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出示了相关部门及政府的一系列意见、条例和文件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双辽市卧虎镇协力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晓楠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梁琳
判决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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