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沭阳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苏1322民初12457号
判决日期:2020-03-13
法院: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公司”)诉被告沭阳县教育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苏1322民初11410号民事判决,方舟公司不服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6月25日作出(2019)苏13民终8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号、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07840元及利息(以20784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30%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被告组织实施沭阳县教育局义务教育发展均衡县阅览室装备、物理实验仪器橱、生物化学仪器橱、体育器材仪器橱采购安装项目,通过沭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2015年1月,原告制作投标文件进行投标。2015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原告为中标人。2015年3月3日,被告作为甲方(买方),原告作为乙方(中标供应商),双方签订《沭阳县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阅览室装备、物理实验仪器橱、生物化学仪器橱、体育器材仪器橱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为2261918元;结算方式和期限为合同设备验收合格后,被告支付合同价格的80%即1809534元。满12个月后付合同金额的10%即226190元。满24个月,由被告付清项目尾款即226190元。合同生效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原告供应产品均已投入使用,但被告至今尚欠部分款项没有支付。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中,原告放弃主张利息的请求。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采购合同属实,但该合同是经沭阳县公共资源管理中心招投标的,由于原告提供的产品质量与规定不符,根据专家组的论证方案,以及招标文件约定的付款方式明确载明:在设备安装过程中和验收时,只要发现一项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参数或品质要求或与投标文件所报型号、参数不符,采购人有权拒付全部款项。因原告供应部分产品未能验收合格,经县政府批准暂扣原告货款207840元,待原告对不合格产品整改并通过综合验收后,再对剩余货款进行支付。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被告组织实施沭阳县教育局义务教育发展均衡县阅览室装备、物理实验仪器橱、生物化学仪器橱、体育器材仪器橱采购安装项目,并通过沭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招标文件中对产品的技术规格有明确要求,并注明付款方式是:验收合格后付80%,满12个月付10%,满24个月付清余款;在设备(材料)安装过程中和验收时,只要发现1项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参数或品质要求或与投标文件所报型号、参数不符(接受正偏离),采购人有权拒付全部款项,直至所有参数和品质完全满足招、投标文件规定,采购人再付款。2015年2月,原告制作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投标文件中载明了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并注明所有产品交付完毕后,由贵单位人员进行验收。2015年2月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原告为中标人。2015年3月3日,被告(甲方、买方)与原告(乙方、卖方)签订《沭阳县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阅览室装备、物理实验仪器橱、生物化学仪器橱、体育器材仪器橱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合同总金额为2261918元;结算方式及期限为验收付款:(1)合同设备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如下单据后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80%即1809534元,a)金额为合同总额80%的发票,b)《验收合格证书》;(2)满12个月后付合同金额的10%即226190元;(3)满24个月由被告付清项目尾款即22619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货物。2015年9月,被告组织相关验收评委对原告提供的产品进行验收,并作出验收报告,其中被告提供的体育器材架、期刊架参数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并于同年9月23日向沭阳县政府提交关于“教育均衡县”设备验收情况的报告一份,并作出处理意见:对部分设备基本合格但又存在瑕疵的5个项目,其中未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部分暂扣应付款的50%,暂扣原告货款为207840元,验收合格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进行付款;对部分设备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项目,由沭阳县教育局通知供应商进行整改,适时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项目支付暂扣款,否则暂扣款不予支付。原告曾于2018年2月9日因向被告索要款项未果起诉至本院,后撤回起诉,现再次提起成讼。
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供应的体育器材架、期刊架参数的价格与原告中标总价差为71480元,原告对此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答辩、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报告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被告沭阳县教育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36360元(该款项由被告汇至原告指定账户,开户名: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开户行:沭阳县东吴村镇银行迎宾路支行,账号:706XXXXXXX04)。
案件受理费44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209元,被告负担22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18元
合议庭
审判长张英
人民陪审员郁军
人民陪审员王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程玲
判决日期
2020-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