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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中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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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5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何兴林
联系方式:0839-852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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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利州区宝轮镇水电路212号
简介:
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医疗与护理卫生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卫生医疗人员培训保健与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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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天勤、杨昌秀、陶小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0802民初3768号         判决日期:2020-03-13         法院: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天勤、杨昌秀、陶小英、杨某1、杨某2与被告李全明、南充市恒瑞运业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南充嘉陵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天勤,杨昌秀,陶小英,杨某1、杨某2的法定代理人陶小英,被告李全明、人保财险南充嘉陵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枫到庭参加了诉讼。南充市恒瑞运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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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杨天勤、杨昌秀、陶小英、杨某1、杨某2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人保财险南充嘉陵支公司在交强险内有限赔偿五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扣减已经预付的110000元后,赔偿五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丧葬费、交通费、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车辆和财产损失,共计571989.04元;被告李全明和被告南充市恒瑞运业有限公司承担人保财险南充嘉陵支公司赔偿不足和不予赔偿部分的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3月20日,被告李全明驾驶被告南充市恒瑞运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108改线路由广元市方向驶往剑阁县方向。12时54分左右,与行驶至国道108改线路广元市利州区刘家河社区清江河桥头交叉路口处与杨兴勇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杨兴勇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伤的交通事故。该次事故经交警认定杨兴勇与李全明承担同等责任。后经原告索赔无果,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李全明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该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元。我垫付了3万元的赔款,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处理。 被告南充市恒瑞运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人保财险南充嘉陵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没有异议。被告李全明驾驶的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当扣减不属保险理赔的部分。我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垫付了11000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3月20日,被告李全明驾驶登记在被告南充市恒瑞运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川R×××××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108改线路由广元市城区方向驶往剑阁县方向。12时54分许,行驶至国道108改线路广元市利州区刘家河社区清江河桥头交叉路口处,在直行通过路口过程中,与相对方向左转弯驶往宝轮镇场镇方向由杨兴勇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杨兴勇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兴勇当即被送往广元市利州区中医医院抢救治疗,入院诊断为:“一、特重型内开放性颅脑损伤:1、急性脑疝;2、右侧额颞枕顶部急性硬膜下血肿;3、右侧额颞叶脑挫裂伤;4、蛛网膜下腔出血;5、右侧颞骨骨折;6、右侧颧弓骨折;7、左侧枕部头皮下血肿;二、胸部损伤:1、右侧多根肋骨骨折;2、双肺挫伤;3、胸骨骨折;三、腹腔多脏器损伤:1、肝脾破裂,2、腹腔积血,3、双肾挫伤,四、骨盆骨折:1、双侧骶骨骨折,2、双侧髋臼骨折,3、右侧坐骨骨折”。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脑疝”。产生医疗费4865.65元。2019年3月27日,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对杨兴勇死亡原因作出了杨兴勇的损伤系钝兴暴力所致,符合交通事故损伤特征,死因系颅脑损伤死亡的鉴定意见。2019年4月5日,广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全明与杨兴勇承担该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另查明:2016年1月13日,原告杨天勤、杨昌秀户口从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小岭村7组22号迁至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宝轮派出所,户口信息登记为城镇居民家庭户。原告杨天勤转为城镇户口在社保机构每月领取养老金800元,原告杨昌秀领取900元。杨兴勇长期居住在广元市利州区,该事实有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宝轮派出所、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云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予以证实。杨兴勇与原告陶小英共同购买了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环城北路宝圣国际A幢2-14-4号住房一套。原告杨某1系在校学生,就读于广元市利州区宝轮中学。原告杨某2,就读于广元市利州区七一宝轮小学接受学前教育,并交纳了相关费用。该事实有广元市宝轮中学、广元市利州区七一宝轮小学出具的证明及交纳相关费用的票据予以证实。 同时查明:被告李全明垫付了丧葬费30000.00元。被告人保财险南充嘉陵支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向原告支付了110000.00元的赔偿款。被告李全明与被告南充市恒瑞运业有限公司系挂靠关系,该公司在被告人保财险南充嘉陵支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00.00元)。摩托车损失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为1000元
判决结果
一、原告杨天勤、杨昌秀、陶小英、杨某1、杨某2因该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的误工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125281.92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五原告115135.8元,余下1009416.27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50%即504708.14元,合计619843.94元; 二、由被告李全明、南充市恒瑞运业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杨天勤、杨昌秀、陶小英、杨某1、杨某2不属保险理赔的医疗费365.85元; 上述赔款中,含被告李全明垫付的3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支公司垫付的110000元。综上品迭后,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嘉陵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天勤、杨昌秀、陶小英、杨某1、杨某2直接支付480209.79元,直接支付被告李全明29634.15元; 三、驳回原告杨天勤、杨昌秀、陶小英、杨某1、杨某2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9520元,由原告杨天勤、杨昌秀、陶小英、杨某1、杨某2负担4760元,由被告李全明、南充市恒瑞运业有限公司连带负担4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王晓玉 人民陪审员王治平 人民陪审员廖萍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婧
判决日期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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