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江苏盛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盛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盛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6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敏
联系方式:0523-86058550
注册时间:2006-03-03
公司地址:泰州市华润国际花园10幢508-511
简介:
计算机软件研发及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推广服务;建筑智能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通信工程、环保工程、电子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管道工程、安防工程设计施工与维护、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硬件及耗材、消防设备、电子产品及配件、办公文具用品、五金产品及建筑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江苏盛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新日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皖0202民初1052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3-13         法院: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对原告江苏盛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日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皖0202民初1052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2019)皖0202民初1052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四行“浙江”现更正为“江苏”
合议庭
审判员吴贤佼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学明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
判决日期
2020-03-13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