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新日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皖0202民初10528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3-13
法院: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对原告江苏盛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日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皖0202民初1052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2019)皖0202民初1052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四行“浙江”现更正为“江苏”
合议庭
审判员吴贤佼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胡学明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
判决日期
2020-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