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于义杰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青民再126号
判决日期:2020-03-12
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克拉玛依市荣昌宏大石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昌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于义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28民终1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青民申37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荣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秀华、被申请人于义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荣昌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2017年2月于义杰在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起诉提供一份《泥浆材料供货协议》,该协议的履行期限是2013年3月23日到12月30日,起诉材料款1018700元。法院审理认为于义杰未能举证证实协议订立后双方的履行和结算情况认为其证据无法支持。青海省茫崖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青2893民初26号判决驳回于义杰的诉讼请求。于义杰不服提起上诉,2017年12月21日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青28民终517号民事裁定,准许于义杰撤回上诉。(2017)青2893民初26号判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4月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于义杰在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以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事实、同一证据、同一当事人再次立案,法院审理了此案。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青2894民初58号民事判决,驳回了于义杰的诉讼请求,该判决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于义杰提起上诉,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继续立案并审理了此案。法律程序错误,依据法律规定,再审法院对该诉讼应予驳回。二、二审法院认定荣昌公司欠付723700元材料款,明显缺乏基本事实及证据证明。二审法院在未对一审有异议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情况下,以合同有效且在出库通知单上有杨新的签名等与本案不相关联的证据撤销了一审判决,支持了于义杰的部分请求。二审法院所查事实错误,违反法律规定。三、二审认定事实的相关证据系伪造,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程序违法。请求:1.撤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28民终19号民事判决,维持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2018)青2894民初58号民事判决;2.一、二审诉讼费由于义杰承担。
于义杰辩称,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2019)青28民终19号判决,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一、二审法院受理审理程序正当。二、二审法院经实体审查和审理,认定的事实清晰,适用法律正确。三、结合荣昌公司向法庭的陈述,存在多处事实前后矛盾。请求驳回荣昌公司的再审请求
判决结果
一、撤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28民终19号民事判决及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2018)青2894民初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重审
合议庭
审判长张慧宁
审判员袁有玮
审判员张荣荣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刘亚楠
书记员康玉俊
判决日期
20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