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广进、山东海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鲁1791财保57号
判决日期:2020-03-12
法院: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广进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菏泽众兴水环境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张广进提供了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海建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菏泽众兴水环境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张广进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孙振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练珊
判决日期
20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