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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666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亚杰
联系方式:0476-8831068
注册时间:2010-01-28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松山物流园区蒙东农机市场内8号楼02021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道路桥梁工程建筑、水利工程建筑、工矿工程建筑施工;消防设施工程;电气安装;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钢结构安装;机电工程、幕墙工程、节能环保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弱电工程施工。商品混凝土搅拌;建筑物拆除(爆破工程除外);砂浆搅拌、通信工程、古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电梯安装工程、金属门窗工程、预应力工程施工;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建筑劳务分包;酒店管理;物业管理;食品、日用百货、化妆品销售;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洗浴服务;会议服务;会展服务;教育信息咨询;大型货物道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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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杨凤连、刘志伟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内0428民初141号         判决日期:2020-03-11         法院: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得建设公司)与被告杨凤连、刘志伟、刘志娟、刘素英、第三人张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被告张林为第三人,因刘树泉患病,其家人申请本案延期审理,刘树泉去世后,需要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案中止诉讼。后依原告申请本院追加刘树泉的继承人杨凤连、刘志伟、刘志娟、刘素英为本案被告,本案恢复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万星、张爱民,被告杨凤连、刘志伟、刘志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峰,第三人张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毅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素英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欠刘树泉施工款86353.72元;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1日,原告将喀喇沁旗锦山西区润德熙苑小区3号、4号、5号楼土建、装修、水暖、电气等工程承包给了刘树泉。2014年,刘树泉又将承包的防水工程承包给了张林施工。因刘树泉欠张林施工款,张林提起诉讼要求刘树泉及原告给付工程款,2017年6月13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定刘树泉给付张林工程款1431408元,原告在欠付刘树泉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017年5月12日,原告与刘树泉进行了工程款决算,原告欠刘树泉工程款86353.72元,2017年8月3日张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冻结了原告存款1455000元,原告对此提出异议,原告认为我公司不欠被告刘树泉1455000元,只欠其86353.72元,应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86353.72元承担责任,二被告不予认可,双方因此产生争议,为此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截止到2017年5月12日原告欠刘树泉在××区的施工工程款为86353.72元,以证明被告张林不应申请执行原告存款1455000元。 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要求确认原告已不欠刘树泉工程款,对刘树泉欠第三人张林的工程款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要求被告刘素英、杨凤连、刘志伟、刘志娟返还原告超支工程款413646.28元;3、被告与第三人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原告在起诉状中称“原告欠刘树泉工程款86353.72元”属计算失误,原告工作人员在计算刘树泉支取工程款数额时将共支取33212246元,误计算成32712246元,有刘树泉支取工程款手续为证,应予以纠正,故变更诉讼请求。2、2017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22日,原告与刘树泉进行了工程款结算,签订了润德熙苑小区3#、4#、5#楼、物业、外网、东区车库决算认定单,刘树泉对润德熙苑住宅楼抵顶工程款明细,甲供材汇总表进行了签字确认。依据核算确认的事项,截止到2017年5月12日原告不欠刘树泉工程款,且刘树泉已超支工程款413646.28元应予以返还。3、刘树泉承包原告的工程到目前为止发生维修费66299.61元(包括施工时资料员费用21600元),待与刘树泉进行质保金结算时予以扣除。4、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7)内0428民初20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刘树泉给付原告张林工程款1431408元……,原告对以上债务在未付刘树泉工程款范围内对张林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鉴于原告已不欠刘树泉工程款且已超支,故对刘树泉欠张林工程款原告不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张林不应申请法院执行原告的财产。 被告杨凤连、刘志伟、刘志娟辩称:第一、刘树泉2018年6月去世,三被告放弃继承刘树泉的遗产,不承担刘树泉任何债务。第二,三被告与原告不存在任何民事法律关系,不具有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是合同的主体,不承担合同义务。第三,杨凤连与刘树泉死亡前为夫妻关系,但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基于工程建设而产生,杨凤连对涉案债务也不知情。依据2018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婚姻法律的规定,涉案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应驳回原告对三被告的诉讼请求或者驳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被告刘素英未答辩。 第三人张林述称,1、原告将张林列为第三人没有依据,本案原告是向刘树泉及其继承人主张欠款,向张林主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2、原告为对抗法院的若干裁定起诉本案,为维护法律的严肃和当事人的权益,应驳回原告对第三人的主张。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喀喇沁旗锦山西区润德熙苑小区由赤峰润得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施工单位为润得建设公司(原赤峰润得建筑有限公司)。2013年9月1日,原告润得建设公司与刘树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将润德熙苑小区3#、4#、5#商住楼的土建、装修、水暖、电气等工程承包给刘树泉。2014年7月5日,双方又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将润德熙苑小区东区车库及物业用房的土建、装修、水暖、电气等工程承包给刘树泉。承包方式均为包工及部分包料。协议约定工程拨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润得建设公司拨付已完工程量90%的工程进度款,其中45%现金拨付,30%用本小区住宅楼支付,15%用刘树泉所建车库支付(润得建设公司如有供应材料抵顶工程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提交工程结算书,润得建设公司接到工程结算书五个月内结算审计完成,共支付工程总造价95%(含乙方所预料的住宅楼及车库),余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满二年后支付。 2017年5月12日,润得建设公司与刘树泉签订《润德熙苑小区3#、4#、5#、物业、东区车库、外网决算认定单》,内容为:润德熙苑3#、4#、5#楼总建筑面积33693.84㎡,东区车库5230.16㎡、物业509.76㎡实际施工人为刘树泉,根据刘树泉上报决算书,刘立新审计后审定价为57802882元。此价格包含甲供材、甲分包、签字、工程实际造价、外网、税金,不含电梯、消防工程造价。由于还外欠很多材料费、工程款、人工费没有还清,恳请公司给予照顾,达成如下协议:3#、4#、5#主楼33693.84㎡按照1395元∕㎡结算,东区车库5230.16㎡按2005元∕㎡结算,物业509.76∕㎡按1566元∕㎡,合计工程总造价58302823元。按照原协议及房屋管理条例规定质量保修金按总价5%扣留,应该为2915141元,由于刘树泉资金困难,保证及时维修所以质量保修金留60万元,待质保期满返还。如不及时维修不予返还,超出部分予以追偿。润得建设公司在双方签字后2个月内除质保金外的工程款全部给付刘树泉。刘树泉保证在润德熙苑小区3#、4#、5#、东区车库、物业、外网施工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及因施工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承担并负责,否则以个人所有资产甚至其他项目财产偿还,并承担法律责任。润得建设公司享有追偿权。刘树泉承担3#、4#、5#、东区车库、物业楼、外网工程总造价的全部税金,在提取工程款时扣留。未尽事宜按原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书执行。 2017年5月22日,刘树泉对甲供材明细和数额进行了签字确认,总价款合计5403863.58元。同日,刘树泉签字对润德熙苑住宅抵顶工程款明细进行了确认,合计16797374元。 张林起诉润得建设公司和刘树泉,经本院主持调解,本院依据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内0428民初2037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刘树泉给付原告张林工程款1431408元,于2017年7月30日前给付;被告内蒙古润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在未付被告刘树泉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该调解书已生效且已进入执行程序。 2017年9月1日,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作出(2017)内0428民初177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润得建设公司账户内存款1455000元。 润得建设公司对执行提出异议,本院作出(2018)内0428执异2号裁定书,认为冻结异议人账户存款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异议人润得建设公司的异议请求。润得建设公司不服提起复议,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内04执复18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润得建设公司是否欠刘树泉工程款现已在执行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尚未审结,在案件结果未明确前,冻结复议申请人的账户存款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裁定驳回润得建设公司的复议,维持原裁定。 2017年8月21日,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针对另外案件作出公告,内容为:“依据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刘树泉名下位于赤峰市××区、3-4-201室及东区车库12-19号”。 刘树泉、第三人张林均未提供相应的建筑施工资质。涉案工程于2016年5月30日验收合格,于2017年2月14日报喀喇沁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2018年6月27日,刘树泉因病去世,其法定继承人分别为母亲刘素英、妻子杨凤连、女儿刘志娟、儿子刘志伟,除母亲刘素英外另外三人均声明不继承刘树泉遗产,不承担其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工程决算认定单、工程明细表、甲供材汇总表、支取款单据、税款单据、交税说明、喀喇沁旗人民法院调解书、裁定书等,被告刘志伟、刘志军、杨凤连提交的刘树泉死亡注销证明,第三人提交的调解书、裁定书、红山区法院公告、协议书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内蒙古润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崔欣欣 人民陪审员金生 人民陪审员刘金海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金诚杰
判决日期
2020-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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