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青海科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青2801民初112号
判决日期:2020-03-11
法院: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科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科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9536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青海飞帆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科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09536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裴淑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时宇宁
判决日期
20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