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秦草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陕0502财保43号
判决日期:2020-03-11
法院: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乌海市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秦草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4577855.62元,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为申请人乌海市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秦草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金旭路支行账号为102XXXXXXX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被申请人陕西秦草自然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账号为60XXXXXXX的银行存款。
以上两项保全金额以4577855.62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乌海市新新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李莉
二0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祖贞
书记员许姣姣
判决日期
20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