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川集团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青海润德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青0105民初283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3-10
法院: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金川集团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海润德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金川集团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润德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人金川集团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认为被申请人青海润德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请求对被申请人青海润德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70000元予以解除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被申请人青海润德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刘立
二○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拉毛卓玛
判决日期
20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