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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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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余利平
联系方式:010-65215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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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1636
简介: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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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尚坤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02民初38820号         判决日期:2020-03-10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尚坤与被告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公司)、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权利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法官郭高明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肖尚坤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违反基金管理人义务和基金托管人义务,未履行法定程序处置基金资产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法律行为无效;2.被告履行对上述处置行为的法定披露义务;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嘉实公司发布招募说明书,发起设立嘉实元和直投封闭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元和直投封闭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于2014年9月30日发出。后,上述基金于2019年7月4日起经历停牌、拟复牌,并于2019年8月13日进入清算程序。清算报告中对于上述基金主要资产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处置情况未进行任何披露。嘉实基金公司违反了《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关于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的相关约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肖尚坤买入上述基金40万份,持有至提起诉讼之日,现嘉实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处置主要基金资产,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对肖尚坤的知情权和财产权造成损害。工商银行未尽谨慎监督义务,应共同承担违法后果。据此,肖尚坤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被告嘉实公司、工商银行提出异议,称肖尚坤、嘉实公司、工商银行系《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通过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本案系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依据上述约定,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本案
判决结果
驳回肖尚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郭高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义嫔
判决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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