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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颖
联系方式:010-82622288
注册时间:2009-09-09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21层C2301、C2302
简介: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服务;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机械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信息安全设备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软件外包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资源与技术平台;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软件销售;信息安全设备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数字技术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建筑劳务分包;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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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维等与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民辖终109号         判决日期:2020-03-10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沈维、曹凯军、张晋勇与被上诉人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华宇信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591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沈维、曹凯军、张晋勇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上诉人之一沈维户籍所在地,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信息公司系基于保证合同要求沈维担保证责任,故沈维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一审法院并非沈维、曹凯军、张晋勇户籍所在地所对应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三、一审法院亦非合同履行地所对应的人民法院,不应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信息公司系基于保证合同要求沈维、曹凯军、张晋勇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应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沈维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四、一审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有违债务承担最轻债务责任的立法精神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沈维、曹凯军、张晋勇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潘洁 审判员梁睿 审判员张静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颜金 书记员段瑞强
判决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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