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维等与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民辖终109号
判决日期:2020-03-10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沈维、曹凯军、张晋勇与被上诉人北京华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原审被告北京华宇信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591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沈维、曹凯军、张晋勇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为: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上诉人之一沈维户籍所在地,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信息公司系基于保证合同要求沈维担保证责任,故沈维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二、一审法院并非沈维、曹凯军、张晋勇户籍所在地所对应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三、一审法院亦非合同履行地所对应的人民法院,不应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信息公司系基于保证合同要求沈维、曹凯军、张晋勇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应由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沈维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四、一审法院作为管辖法院有违债务承担最轻债务责任的立法精神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沈维、曹凯军、张晋勇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潘洁
审判员梁睿
审判员张静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杨颜金
书记员段瑞强
判决日期
20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