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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诚实首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10万元
法定代表人:成明超
联系方式:028-83118177
注册时间:2013-04-24
公司地址: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46号9栋15层1502号
简介: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桥梁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河湖整治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服务;公路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预拌混凝土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古建筑工程;环保工程;机电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输变电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特种工程;隧道工程;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土地整理;水污染治理;工程咨询;工程项目管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商务信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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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诚实首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罗建国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藏民申42号         判决日期:2020-03-10         法院: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四川诚实首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实首位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罗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藏01民终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诚实首位公司申请再审称,1.本案中遗漏了必要的诉讼参加人,程序违法。本案中刘国祥的身份问题直接关系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再审申请人是否具有向被申请人支付劳务费的核心问题。再审申请人认为与刘国祥之间系工程转包关系,被申请人认为刘国祥系再审申请人一方的项目负责人,刘国祥不同的身份将直接决定再审申请人是否有义务向被申请人支付劳务费,同时也将决定《结算单》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刘国祥与本案具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要想查清本案的法律事实必须作为本案的诉讼参加人。2.一、二审判决将刘国祥认定为案涉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中,从证据刘国祥出具的《承诺书》、《委托代付证明》以及《询问笔录》内容均能够证实刘国祥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属于工程转包关系。上述证据能够肯定的事实是:对外所欠的机械款、材料款、人工费等相关费用由刘国祥承担支付责任;再审申请人对外支付费用最终可以在刘国祥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案涉工程开工以后刘国祥垫资达190万元左右,上述事实完全能够证实刘国祥并非再审申请人一方真正意义上的项目负责人,因此其真正身份是并非再审申请人的项目负责人,与再审申请人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原审仅凭借西藏商报的《公告》内容认定刘国祥属于案涉工程的项目负责人,该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3.本案中刘国祥在《结算单》上签字的行为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结算单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从刘国祥2018年5月24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询问笔录》(P3)内容“问:一直都是你在做吗。答:不是,我做到了2017年11月底12月初就没有在做了,后续工作是该公司其他人完成的”能够证实刘国祥从2017年11月底就离开了,对后续案涉工程根本就没有参与。另外,从西藏商报的《公告》内容“于2018年1月1日起擅自离开公司,至今未归”能够证实刘国祥在2018年1月1日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已经失去联系。本案中《结算单》时间是2018年1月4日,进行结算时刘国祥没有参与案涉工程的施工管理。此外,《公路工程施工劳务承包合同》第三条约定的“砼路肩36元/每米(含模板、支模、控制标高)”,但是在《结算单》中却是“砼路肩、单价360,工程量703.84立方米”,单价差异l0倍,计量单位都与合同不一致,这样的结算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罗建国未提交意见。 再审审查期间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二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在此不再复述
判决结果
驳回四川诚实首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熊红利 审判员德吉 审判员米玛次仁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普珍
判决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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