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41193万元
法定代表人:彭亮
联系方式:010-81369758
注册时间:1981-01-24
公司地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镇矿机路1号
简介:
制造、加工液压支架、机械设备、金属结构、金属材料、矿山机械、新能源原动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机械零件、零部件、通用零部件、发电机及发电机组、电力电子元件、集装箱;销售机械设备、金属结构、金属材料、矿山机械、新能源原动设备、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机械零件、零部件、发电机及发电机组、电力电子元件、集装箱、建筑材料、化工产品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木材、水泥制品、玻璃制品、电线、电缆、仪器仪表;租赁机械设备、矿山机械;维修机械设备、矿山机械;检验机械设备、矿山机械;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出租办公用房、商业用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出口除外);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展开
北京方恒信达矿业技术有限公司与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11民初19832号         判决日期:2020-03-10         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方恒信达矿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公司)与被告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达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祖峰、被告中煤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信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维修费用合计22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8日,原、被告签订《山西兰花科创伯方煤矿分公司液压支架井下维修项目》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维修服务,维修范围是伯方煤矿分公司125架液压支架井下转面巷修,合同总价是320000元,2014年11月20日开始安装,检修期预计为一个月。付款方式为设备运行一个月,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原告按照合同约定,顺利完成设备的安装和检修,设备正常运行,但被告仅支付了100000元维修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中煤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未出示任何证明合同已如约履行的证据,未提交合同结算凭证等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8日,中煤公司(委托方、甲方)与信达公司(承揽方、乙方)签订《山西兰花科创伯方煤矿分公司液压支架井下维修项目(工程合同)》,合同编号为WXHT2014-6,合同约定的检修地点为山西兰花科创伯方煤矿分公司井下工作面,维修范围为伯方煤矿分公司125架液压支架井下转面巷修;工程价款为320000元;合同约定的工程工期为满足矿方2014年11月20日开始安装工作面的时间进度要求,合理安排检修工作,确保工作面支架安装不受影响,预计检修工期约为一个月;支付方式为设备运行1个月,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合同价款;合同另对双方责任、质量保证、施工安全、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中煤公司员工宫绪行在甲方委托代理人处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信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慧增在乙方处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合同另附《山西兰花科创伯方煤矿分公司ZF44000/17/28系列支架检修技术要求》一份,对相应检修技术要求进行了约定。 2015年8月10日,信达公司向中煤公司开具金额为320000元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煤公司认可收到并抵扣了该发票。 信达公司认可中煤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给付维修费100000元。 庭审中,中煤公司认可涉案维修项目系其公司从市场承揽,将其中部分项目分包给信达公司
判决结果
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方恒信达矿业技术有限公司维修费2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中煤北京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新利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静
判决日期
2020-03-10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