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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平安交通服务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伍桂慧
联系方式:18909009111
注册时间:2006-08-07
公司地址:自贡市汇东新区银桦小区1栋1单元1-1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路政设施维护,园林绿化,汽车美容、租赁,建筑设备租赁、停车服务,汽车登记代办服务,汽车登记代理服务;劳务派遣(有效期至2021年5月27日);劳务外包;劳务分包;物业管理;市政工程安装;汽车代驾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人力资源信息咨询及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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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淑兰与自贡市平安交通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川0302民初2103号         判决日期:2020-03-10         法院: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淑兰诉被告自贡市平安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贡平安交通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诉前调解无果,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淑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刘勇,被告自贡平安交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军、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242.27元、门诊费127.00元、护理费3900.00元(150.00元×6天+1500.00元×2月)、营养费500.00元、交通费300.00元(50.00元×6天)、精神补偿费1000.00元合计22069.27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3日上午9时,原告在儿媳的陪同下到自贡市政务中心办事。当原告行至政务中心于交通局路口时,停车道闸突然下放,杆体击中头部倒地受伤。随后,被告公司的两名员工报警并将原告就近送往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汇东分院急诊科就诊。被告支付检查费等费用,两名工作人员随后离开。原告被诊断为腰1椎压缩性骨折遂即被送往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檀木林分院住院治疗,原告支付了所有的治疗费用。经丹桂派出所工作人员调解,被告向原告支付了2000.00元,待原告治疗完后,被告拒绝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 被告自贡平安交通公司辩称:事发道闸系被告经营的停车场车行道道闸;而与该车行道并行有人行道。事发时该人行道正在进行维修作业,原告及其儿媳打伞途径该车行道时,道闸闸杆已经放下,原告撞到道闸的闸杆后倒地受伤。原告未按规定行走人行道,在车行道上行走,且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自行承担本案责任。同时,事发现场外侧人行道在施工,施工方应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发地点位于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的自贡市政务中心停车场入口处,其入口处设有人工遥控道闸,该道闸闸杆系一根直杆,闸杆上设有黄白相间的警示标示。与该入口车行道平行建设有数米宽的人行道,事发当时正在进行改造施工,无法正常通行。2019年5月13日9时许,原告黄淑兰与儿媳从自贡市政务中心经该车行道往自贡市绿盛小区方向行走。当行至该停车场入口时,被告工作人员通过遥控器将道闸杆放下过程中,闸杆与正在行走原告相撞,原告倒地受伤。原告遂即被送往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2019年5月16日,原告进行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PVP术并于同月18日出院。住院期间,医嘱护理为“一级1天,二级3天,一般护理1天”。出院医嘱:1.卧床休息为主,在家属保护下适当起床活动(佩戴腰带),禁忌跌倒外伤;2.保持伤口清洁,避免感染;3.如有不适及时就诊;4.每周四上午门诊随诊,至少一月复查一次X片;5.内分泌科门诊随访。原告产生治疗费共计16242.27元,个人自付13418.37元。被告垫付上述费用3190.50元。2019年6月18日,原告到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产生治疗费127.20元,医院出具休息证明合计60天。 上述事实,有本院采信的原告举示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复印件、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急诊病历复印件、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出院证明、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休息证明书、事发地张片2张;被告举示事发地张片3张以及庭审笔录附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自贡市平安交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淑兰1413.17元; 二、驳回原告黄淑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黄淑兰负担150.00元,被告自贡市平安交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勇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余东 书记员陈戎
判决日期
20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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