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皇氏来思尔乳业有限公司、昆明浩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云2901执353号
判决日期:2020-03-09
法院: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云南皇氏来思尔乳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昆明浩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2901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云南皇氏来思尔乳业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30000元,违约金15900元,增值税进项税款损失25840元,案件受理费3735元。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昆明浩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经本院多次网络执行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向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昆明浩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2019年3月11日至昆明市东骧神骏万泰住宅小区进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昆明浩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已不在该地。现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昆明浩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2019年6月10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向其回告了执行查控情况,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情况,并且其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许鹏飞
审判员陈锦林
审判员杨朝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赵胜昌
判决日期
202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