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门鑫江建设有限公司与三门县浦坝港镇海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1022民初91号
判决日期:2020-03-09
法院:三门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三门鑫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三门县浦坝港镇海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浙江三门鑫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三门县浦坝港镇海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浙江三门鑫江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30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浙江三门鑫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叶春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郑舒静
代书记员奚聪聪
判决日期
2020-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