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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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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炎光与桃源县公安局、桃源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湘0703行初87号         判决日期:2020-03-09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炎光与被告桃源县公安局、被告桃源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后,于2019年8月1日向两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向炎光,被告桃源县公安局行政机关负责人王世平及委托代理人李建军、被告桃源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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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2019年1月16日22时,桃源县公安局漆河派出所(以下简称漆河派出所)接到指挥中心交办向炎光的报警,漆河派出所没有实地出警。向炎光认为桃源县公安局不出警处警系行政不作为,其不作为违法,于2019年4月1日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桃源县公安局不出警处警的行政不作为违法,桃源县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4日作出桃复决字[2019]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向炎光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向炎光诉称:2019年1月16日、2019年1月23日、2019年2月28日,桃源县漆河镇枫岭村相继发生三次非法聚众入侵住宅、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的事件,原告分别于2019年1月16日、2019年1月23日报警,被告桃源县公安局均未出警处警。桃源县公安局接到报警不出警处警的行为违法,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桃源县人民政府驳回原告的复议申请违法,两被告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确认被告桃源县公安局不作为违法;2.确认被告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违法;3.判令被告桃源县公安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民事部分一并处理。 原告向炎光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行政复议申请书; 2.行政复议决定书; 以上证据1-2拟证明原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桃源县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 3.通话记录及短信截图,拟证明原告2019年1月23日多次向漆河派出所所长发信息以及拨打110报警的事实。 被告桃源县公安局辩称,1.向炎光报称事项系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公益事业时,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产生的利益之争,不属公安机关管辖,非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更不属公安机关紧急处置的其他事件。2.漆河派出所在接到110转警后,第一时间联系了报警人,得知报警人身处外地暂不回家情况下,又及时联系当地集体组织负责人了解情况,后判断报警事项性质为民事财产纠纷,并口头告知报警人向相关的组织寻求解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3.报警事项虽不是公安机关管辖事项,被告仍一直协调、督促当事人报称事项的处理,相关事项最终得到圆满解决。4.桃源县人民政府在复议过程中对事实与证据进行了审查,于2019年7月4日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向炎光的行政复议申请。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桃源县公安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 1.漆河派出所《关于向炎光报警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拟证明公安机关处置该起报警的经过及合规性; 2.桃源县漆河镇风岭村委会《关于枫岭村向炎光所举报修路占地、砍树纠纷的调查》,拟证明该起报警所称事项非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或治安案件,也非其他紧急事项; 3.桃源县漆河镇枫岭村委会《关于枫岭村观山岭道路加宽硬化工程应叫停的问题回复》,拟证明该起报警所称事项非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或治安案件,也非其他紧急事项; 4.村治保主任朱志刚《关于向炎光纠纷一事的处置说明》,拟证明原告所称民事纠纷已得到妥善处理; 5.村党支部书记谢迪祥《关于向炎光纠纷一事的处置说明》,拟证明原告所称民事纠纷事项已得到妥善处理; 6.对向炎光的哥哥胡新科的询问笔录,拟证明向炎光报警事项非公安机关管辖且已得到妥善处理; 7.对向炎光的询问笔录,拟证明其报称事项非公安机关管辖,但公安机关仍进行协调,促成其得到圆满解决; 8.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拟证明桃源县人民政府在审查相关事实与证据的基础上,驳回了向炎光的复议申请; 9.接警记录单,拟证明向炎光的报警经过及内容。 被告桃源县人民政府辩称,1.原告对桃源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不服,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符合法律规定,桃源县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向炎光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2.桃源县人民政府在复议程序中,查明了以下事实:2019年1月16日下午,桃源县漆河镇枫岭村因修观山岭道路,将向炎光所种植的树木砍毁。晚上9时27分,向炎光向桃源县公安局报警称自家树木被人砍毁,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桃源县公安局接警后进行了登记,并将该案转漆河派出所处理。漆河派出所接县公安局转警后,第一时间与报警人联系,得知报警人身处外地,又与案发地的村组干部联系,了解情况,并让妥善处理。2019年1月31日下午,漆河派出所对向炎光进行调查询问。2019年2月2日,向炎光与小苏10组达成口头协议,以被砍伐树木抵扣向炎光应出的修路资金500元,被砍树木归向炎光自行处理。桃源县三合一指挥中心系统显示,2019年1月23日17时3分,向炎光两次向常德市公安局报警,接警单位为常德市公安局。根据上述事实,向炎光报警时,树木已经被砍毁,其报警事项不属于紧急警情,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一条“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的规定,对于非紧急报警,处警民警应视情况尽快处理。漆河派出所民警接到转警指令后,积极联系报警人、得知报警人身处外地后,又与村组干部联系,了解情况,并持续跟进处理,应当认定为尽快处理的情形。2019年1月23日,桃源县公安局未接到向炎光报警,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故被告桃源县公安局在原告诉称的三起报警中,不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桃源县人民政府依据事实和法律驳回向炎光的复议申请正确。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桃源县人民政府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行政复议申请材料收讫凭证; 2.复议申请书;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人报警记录; 5.快递单; 以上证据1-5拟证明向炎光向桃源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并提交了相关资料; 6.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7.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及证据; 8.三合一指挥中心接警单及附件; 9.向炎光电话报警数据清单; 10.延期审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以上证据6-10拟证明桃源县人民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并依法进行审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合法; 11.桃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12.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证; 以上证据11-12拟证明桃源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1-3,被告桃源县公安局无异议,桃源县人民政府对证据1-2无异议,认为证据3不能证明报警人是向炎光,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桃源县公安局提交的证据,原告对证据1-6不予认可,认为内容不真实,对证据7-8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9无异议,桃源县人民政府无异议,本院认为,桃源县公安局提交的证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证据的要求,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桃源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原告对证据1-10无异议,对证据11-12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桃源县公安局无异议,本院对桃源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16日下午,桃源县漆河镇枫岭村因修整观山岭道路,村民将向炎光所种植的树木砍毁,当天晚上9时27分,向炎光就此事向桃源县公安局报警称自家树木被人砍毁,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桃源县公安局接警后进行了登记,并将该案转漆河派出所处理。漆河派出所接县公安局转警后,通过电话与向炎光联系得知其身处长沙,未出警到现场,并电话联系枫岭村支部书记谢迪祥了解情况,谢迪祥又安排本村治保主任朱志刚处理,朱志刚当晚即电话联系向炎光了解情况、进行沟通,向炎光同意待其回家后由村委会调解。谢迪祥向漆河派出所反馈以下情况:因原观山岭道路路基狭窄、路面不平,周边村民出行不便利,枫岭村小苏十组、十一组部分村民遂自发组织修整该路,组上每户需出资500元,因向炎光栽种的十来棵树正好位于路基扩宽位置需要砍掉,砍树前通知了向炎光哥哥胡新科,胡新科表示将此消息转达向炎光,但胡新科未及时转达,导致砍树后,向炎光表示不同意砍树并将此事报警,村里已经联系向炎光沟通,向炎光同意待其回家后协调处理。向炎光从外地回家后,漆河派出所于2019年1月31日17时,就向炎光2019年1月16日报案事宜对向炎光进行调查询问,向炎光陈述内容与谢迪祥反馈的上述内容基本一致,漆河派出所认为向炎光报警事项不属于刑事或治安案件,遂联系枫林村村支书谢迪祥、治保主任朱志刚予以协调处理。2019年2月2日,枫岭村村支两委就涉案事项组织调解,枫岭村十组、十一组部分群众、向炎光及向炎光哥哥胡新科、姐姐向红英参与了调解,经本次协调,达成以下口头协议:因修路每户需自筹资金500元,所砍向炎光的四棵松树、几株杂书树和所挖向阳光的地边补偿向炎光500元,两者相抵,向炎光不再筹资修路费500元。2019年2月16日,枫岭村治保主任朱志刚将上述协调处理情况反馈给漆河派出所。漆河派出所遂在接警单上注明报警事项已经当地村委会调解处理。 另查明,2019年1月23日,向炎光两次向常德市公安局报警,接警单位为常德市公安局。2019年4月1日,向炎光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桃源县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责令桃源县公安局履行职责。桃源县人民政府认为漆河派出所接指挥中心转警后进行了调查,促成了纠纷化解,已履行了法定职责,2019年1月23日,桃源县公安局并未接到向炎光的报警电话,不存在接警不处警的情形,于2019年7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向炎光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于2019年7月4日邮寄送达向炎光。向炎光认为复议决定违法,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对原告提出的一并处理民事纠纷的请求,本院经审查决定不准予在本案中一并审理,并出具出面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向炎光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向炎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田晓晖 审判员周元梅 人民陪审员康兴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陈阿妍 书记员金圆媛
判决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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