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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合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4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书生
联系方式:0376-4652125
注册时间:1989-10-20
公司地址:固始县蓼城东路185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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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合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昇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豫1525民初7180号         判决日期:2020-03-09         法院: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信合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昇和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合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牛德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成都昇和医药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信合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成都昇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货款109618.8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商业伙伴,2018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销售合同。经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109618.8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未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被告成都昇和医药有限公司未答辩。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原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商业伙伴,2018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销售合同。经对账被告欠原告货款108566.8元,多次催要,被告未付,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处理
判决结果
被告成都昇和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信合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8566.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7元,申请费1095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姚永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胡东星
判决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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