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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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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耀胜与桃源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0)湘07行终13号         判决日期:2020-03-09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陈耀胜因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9)湘0703行初15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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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查明:自2009年以来,原告陈耀胜因不服桃源县人民法院关于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判决而多次上访。原告陈耀胜亦就该刑事案件提出过申诉,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3日驳回其申诉请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驳回其申诉。2015年9月18日,原告陈耀胜签署《承诺书》,承诺不再就陈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上诉上访。2015年9月、2015年11月,原告陈耀胜共领取司法救助资金8万元。2015年至2019年,桃源县漆河镇人民政府多次为原告陈耀胜解决相关费用。2019年2月,镇、村干部对原告陈耀胜做思想工作,进行相关法律、政策宣传。2019年2月27日,原告陈耀胜购买了慈利至北京西的火车票,欲前往北京上访,并将其上访意图告诉了其所在杨家庄村的村支书商某某,经做工作陈耀胜交出了火车票。2019年3月1日,原告陈耀胜乘坐长沙至北京西的火车,于当日下午三时许在北京西站出口被镇、村干部拦截带回。2019年3月2日,原告陈耀胜到达桃源后,被带往被告桃源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询问,原告陈述其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欲至北京上访但被接回没有上访成功,同时陈述其打算到北京上访后再考虑到山东济宁买种公羊。被告桃源县公安局认为原告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行为,告知原告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原告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桃源县公安局即作出桃公(国)决字[2019]第008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陈耀胜行政拘留十日。被告桃源县公安局向原告送达了该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将原告送桃源县拘留所执行拘留,并送达了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 原判认为,1、在程序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受理该治安案件后,依法对原告进行传唤和询问,在查清基本案件事实后,履行了处罚前的告知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原告,于当日将原告送桃源县拘留所执行拘留,并送达了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被告对该治安案件的上述办理过程,在程序上符合处罚程序的基本要求。需指出,处罚决定书在适用法律方面没有适用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具体哪一项,属适用法律不当。2、在实体处理方面。原告在其申诉案件已经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其信访诉求已经得到合理解决,镇、村干部多次对其做思想工作并进行相关法律、政策宣传的前提下,仍执意在全国“两会”召开前的敏感期间前往北京上访,在第一次欲进京上访被劝阻交出火车票后,又再一次购买火车票到北京上访,意图以此对政府制造影响、施加压力,被告桃源县公安局在查清基本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原告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法定量罚幅度内对原告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被告对该治安案件的实体处理并无不当。3、关于损失赔偿,在本案中,因原告存在治安违法行为,被告桃源县公安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程序、实体处理并无不当,且未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赔偿范围,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耀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耀胜承担。 陈耀胜上诉称,本人是当地山羊养殖户,2019年3月1日去北京的目的是购买北京英美尔饲料,然后去山东购买种公羊,该行为不违法,不构成寻衅滋事。本人虽然对2009年处理的陈某某刑事案件不服,进行过上访和申诉,但此案与本案行政诉讼无关,不能作为认定的依据,即使为该刑事案件去北京上访,也是应该的,没有违反信访条例和法律的规定。本人被行政拘留后又被所在村负责人看管了十多天,影响了山羊的养殖,造成了损失。请求撤销原判和桃源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桃源县公安局赔偿各项损失86000元并赔礼道歉。 桃源县公安局未进行答辩。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审进行了举证、质证,且已随案移交。经审查,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采信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另查明,陈耀胜以桃源县公安局在侦办陈某某刑事案件过程中存在违法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本院经审理,作出了(2018)湘07委赔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陈耀胜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出了(2018)湘委赔监18号通知书,驳回其申诉。陈耀胜不服,携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书等材料于2019年3月1日到达北京进行上访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耀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继春 审判员刘应典 审判员唐招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曾丰琪 书记员杜玲
判决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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