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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水利工程总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4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白兴磊
联系方式:0530-6200577
注册时间:1999-08-18
公司地址:菏泽市丹阳路166号
简介:
重型工业、能源工程项目的承包,水利水电工程,路桥施工,抗旱凿井,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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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菏泽水利工程总公司与甘肃克劳德云计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甘0191民初2748号         判决日期:2020-03-09         法院: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菏泽水利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菏泽公司”)与被告甘肃克劳德云计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劳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及被告克劳德公司反诉原告菏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菏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国、被告(反诉原告)克劳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菏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克劳德公司支付工程款330000元及利息;2.要求克劳德公司支付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6361元;3.诉讼费用由克劳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份,菏泽公司与克劳德公司双方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名称:甘肃克劳德云计算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大楼数据中心改造项目,菏泽公司按照克劳德公司的要求和施工图纸组织施工。2019年2月19日,克劳德公司就该工程费用向菏泽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所欠菏泽公司工程款(包括材料费、人工费等)53万元,于2019年2月20日之前支付10万元,剩余43万元于2019年4月30日之前结清。但至菏泽公司起诉时,克劳德公司仅仅支付工程款20万元。综上所述,菏泽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克劳德公司辩称,该公司签署的《承诺函》是在菏泽公司胁迫之下签订的,该《承诺函》中载明的“不再为上访拉横幅等不当行为”等内容,说明菏泽公司自认以胁迫行为致克劳德公司签署了《承诺函》,故应当驳回菏泽公司的诉请。 克劳德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9年2月24日《关于“克劳德云计算项目”厂房改造工程费用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2.判令菏泽公司向其赔偿100万元;3.判令菏泽公司承担包括鉴定费、评估费在内的全部诉讼费用;4.判令菏泽公司承担全部律师费。事实和理由:一、《承诺函》是在克劳德公司受胁迫下做出,依法应当予以撤销。2019年2月,菏泽公司雇佣组织社会不明人员,以拉横幅、上访闹事、扣押厂房钥匙、控制改造厂房等方式胁迫克劳德公司出具了《承诺函》,作废原签署的《厂房改造协议》、放弃工程质量责任追究、放弃任何权利主张、无条件支付53万元。根据菏泽公司签署的《承诺函》,该公司对上述胁迫事实供认不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克劳德公司有权请求撤销该《承诺函》。二、菏泽公司存在将工程违法分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属于违法违约行为。且该公司承建工程质量粗制滥造,违反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未对雨水管进行防护致使雨水管破裂且未及时修复,导致地基下沉,地面塌陷,给克劳德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克劳德公司依法提起反诉,望判如所请。 菏泽公司辩称,1.该公司不存在任何胁迫行为,《承诺函》是克劳德公司自愿签署的。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克劳德公司责令菏泽公司停工时并未支付工程款,后菏泽公司的工人等待一个月左右,克劳德公司仍未支付工资,工人才自发拉条幅,该事实是存在的,但是工人只是为了要回血汗钱。后工地工人及时纠正错误,并在劳动部门的协调下,双方签订了《承诺函》;2.克劳德公司在诉状中陈述菏泽公司纠集不明人员的内容不属实,拉横幅的都是工人;3.克劳德公司称菏泽公司存在违法分包行为,该公司对其陈述应当举证证明;4.克劳德公司反诉称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诉请不成立,菏泽公司离场时进行了工程检查,克劳德公司之诉请是为了拖延付款,该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地面塌陷与菏泽公司有关;5.涉案合同中没有关于菏泽公司需提供发票的内容,双方当时也口头协商了工程款全部是工人工资,所以无需提供发票,对方也是答应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菏泽公司、克劳德公司均提交的《关于“克劳德云计算项目”厂房改造工程费用承诺函》(2019年2月19日),菏泽公司提交的《工程承包合同》《关于“克劳德云计算项目”厂房改造工程费用承诺函》(2019年8月28日),因双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菏泽公司提交的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关于“克劳德云计算项目”厂房改造工程清算退场的通知函》,证明克劳德公司出具书面通知要求菏泽公司退场,该公司已施工工程质量是合格的,对方已经验收完毕,没有质量问题。克劳德公司质证后因菏泽公司未提供原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认为该证据反映的是退场情况,不能证明涉案工程没有质量问题。本院认为,因菏泽公司未能提交该份证据的原件,无法核对证据的真伪,克劳德公司的质证意见成立,予以采信。 对克劳德公司提交的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照片(8张),证明因菏泽公司的施工质量问题导致地基塌陷。菏泽公司质证后认为克劳德公司在该公司施工完毕一年后才提出质量问题,但该公司退场后有3家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所以无法证明地基塌陷是由该公司造成的。本院认为,该组证据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对其证明力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0月,菏泽公司(乙方)与克劳德公司(甲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克劳德公司将该公司兰州新区大数据中心改造项目承包给菏泽公司,工程范围为:1.改造原有20栋厂房,改造为标准型大数据中心;2.厂房主体改造范围包括破拆、基础土建、钢结构、砌砖、乳胶漆、防火漆、除锈漆、铝窗、外墙砖、防尘、工程防水等;3.厂房新增建设范围包括货架、负压风机、服务器低压侧电源、网络弱电系统等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调试。工程总工期为60天,自开工建设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以实际拖欠金额为基数,按每日1‰计算延付违约金。后菏泽公司依约入场施工,完成了部分破拆工程,共计施工26天。2018年11月,克劳德公司书面通知菏泽公司退场,菏泽公司遂停工。2019年2月19日,菏泽公司与克劳德公司就已完工工程量结算后达成协议,并签订了《承诺函》,载明经双方公司进行核算,确定包括材料费、人工费等在内的全部工程费用共计53万元。克劳德公司承诺于2019年2月20日前支付工程款10万元,剩余43万元定于2019年4月30日前结清。菏泽公司承诺:“自承诺函签署之日,不再为上访拉横幅等不当行为,同时交还全部厂房钥匙”,双方均在该《承诺函》中加盖印章。2019年2月21日,克劳德公司向菏泽公司支付10万元。同年8月再付款10万元。2019年8月28日,克劳德公司向菏泽公司再出具《关于“克劳德云计算项目”厂房改造工程费用承诺函》一份,载明“剩余33万元,再加上利息3万元,共计36万元定于2019年11月30日前结清”,菏泽公司因不同意付款日期延后,未在该《承诺函》中签章。后双方因剩余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纠纷,2019年9月27日,菏泽公司诉至本院处理。2019年11月12日,克劳德公司提出反诉
判决结果
甘肃克劳德云计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山东菏泽水利工程总公司工程款33000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9011.75元,以上共计339011.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反诉费6900元,均由甘肃克劳德云计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刘锋 审判员何莉 审判员田彩兰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康玉佳
判决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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