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桃源县公安局> 桃源县公安局裁判文书详情
桃源县公安局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任立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0
公司地址:0
简介:
0
展开
陈耀胜与桃源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9)湘0703行初157号         判决日期:2020-03-09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耀胜诉被告桃源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耀胜、被告桃源县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被告桃源县公安局于2019年3月2日作出桃公(国)决字[2019]第008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原告陈耀胜行政拘留十日。 原告陈耀胜诉称,原告家养山羊八十多只,为了科学养殖,于2019年3月1日前往北京通州联系购买英美尔饲料,然后到山东济宁购买纯种波尔山羊种公羊。动身之前给漆河政府领导高峰打过电话,告知原告去北京事由,不是去上访,被告不听原告解释,在北京火车西站将原告扣押湖南长沙,途中扣押原告身份证,并指使他人打伤原告,后作出桃公(国)决字[2019]第008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非法拘禁十日,侵犯原告人身自由。原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撤销桃公(国)决字[2019]第008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承担非法拘禁原告给原告造成误工费、伙食费、交通费、医疗费、耽误俩小孩读书的青春损失费、精神伤害费共计6万元;3、被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照片4张,拟证明原告去北京目的是买山羊饲料,不是上访的事实; 2、桃公(国)决字(2019)第008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拟证明被告向原告作出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桃源县公安局辩称:1、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收集的证据足以认定陈耀胜的违法行为。陈耀胜对2009年因家庭纠纷导致的故意伤害案的判决结果不满,在各级司法机关均已依法审理的情况下,仍多次进京赴省及到县、镇相关部门信访。有关部门自2015年以来,多次对其家庭予以司法救助并给予相关扶助政策的支持。2015年9月18日,陈耀胜在获得相关部门支付的治疗、误工等款项计7万元后,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不再违规违法上访。但陈耀胜违反承诺,在明知其诉求应由当地司法机关管辖且已依法作出结论、合理诉求得到解决、各级工作人员均劝阻其进京上访的情况下,仍执意在全国“两会”召开在即时进京上访,其借故生事、无视社会公德、制造社会影响、滋扰社会公共秩序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其诉状中声称到京系去采购饲料和种羊,与事实不符,也无相关证据佐证,不能成立;2、本案办理程序合法,无违规之处;3、本案对陈耀胜的处罚幅度适当。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被告桃源县公安局为支持其辩解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受案登记表一份,拟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受理案件; 2、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履行了处罚决定前的告知义务,保障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3、行政处罚审批表,拟证明公安机关依规进行了内审; 4、行政权利义务告知书,拟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5、户籍登记材料,拟证明当事人的户籍登记情况; 6、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公安机关依据查清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条文对当事人作出的处罚种类及告知救济途径; 7、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拟证明行政拘留已依法通知家属; 8、执行回执,拟证明处罚决定已执行; 9、对陈耀胜的询问笔录,拟证明陈耀胜于2019年3月1日进京信访的基本过程,其相关诉求已经由原籍司法机关予以审结,陈耀胜于2019年2月27日拟进京上访被劝阻; 10、对商一龙的询问,拟证明其在2019年2月27日对拟进京上访的陈耀胜进行了劝阻,镇、村对其家庭的实际困难给予了适当的救助和解决; 11、对陈功、刘亮节的询问,拟证明其二人受指派到京接回上访的陈耀胜,此过程中,陈耀胜有自伤行为,没有人对陈耀胜进行任何伤害; 12、湘桃检刑申审通〔2015〕2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和省高院(2018)湘委赔监1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拟证明陈耀胜所诉称的故意伤害案件已经得到司法机关的依法处理,其一再越级进京上访的理由不成立; 13、《承诺书》及领条,拟证明陈耀胜于2015年9月18日签署了《承诺书》,于2015年9月18日分两笔从县政法委领取司法救济金4万元,于2015年12月18日从原黄甲铺乡领取司法救助金4万元; 14、报销凭证,拟证明镇、村各级对陈耀胜家庭的实际困难给予了适当的帮助和救济,陈耀胜数次用于进京上访的车票由镇政府给予了报销; 15、关于陈耀胜的《综合情况汇报》,拟证明陈耀胜信访事项的相关情况。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表示不清楚,对表中称陈耀胜寻衅滋事的内容不认可,对证据4表示收到了,无异议,对证据5没有异议,对证据6、7均表示收到了,对证据8表示不清楚,不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9没有异议,对证据10中对原告救济的内容真实性认可,涉及到砍树的内容认为与本案无关,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11所述到北京接访把原告带回来是事实,但认为他们接访不合法,对证据12湘桃检刑申审通〔2015〕2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表示没有收到,对真实性、关联性有异议,省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表示收到,认可真实性,但是与本案无关联,对证据13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对证据14真实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证据15认可。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对证据2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不能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本院不予认可;原告提交的证据2,系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提交的所有证据,符合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要求,能证明本案待证事实,本院均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自2009年以来,原告陈耀胜因不服桃源县人民法院关于陈耀龙故意伤害一案的判决而多次上访。原告陈耀胜亦就该刑事案件提出过申诉,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3日驳回其申诉请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7日驳回其申诉。2015年9月18日,原告陈耀胜签署《承诺书》,承诺不再就陈耀龙故意伤害一案上诉上访。2015年9月、2015年11月,原告陈耀胜共领取司法救助资金8万元。2015年至2019年,桃源县漆河镇人民政府多次为原告陈耀胜解决相关费用。2019年2月,镇、村干部对原告陈耀胜做思想工作,进行相关法律、政策宣传。2019年2月27日,原告陈耀胜购买了慈利至北京西的火车票,欲前往北京上访,并将其上访意图告诉了其所在杨家庄村的村支书商一龙,经做工作陈耀胜交出了火车票。2019年3月1日,原告陈耀胜乘坐长沙至北京西的火车,于当日下午三时许在北京西站出口被镇、村干部拦截带回。2019年3月2日,原告陈耀胜到达桃源后,被带往被告桃源县公安局执法办案区接受询问,原告陈述其在全国“两会”召开之际欲至北京上访但被接回没有上访成功,同时陈述其打算到北京上访后再考虑到山东济宁买种公羊。被告桃源县公安局认为原告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的行为,告知原告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原告未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桃源县公安局即作出桃公(国)决字[2019]第008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陈耀胜行政拘留十日。被告桃源县公安局向原告送达了该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将原告送桃源县拘留所执行拘留,并送达了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桃源县公安局作出的桃公(国)决字[2019]第0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耀胜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耀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田晓晖 审判员廖四华 人民陪审员胡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佩佩 代理书记员毛婷婷
判决日期
2020-03-0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