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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4430万元
法定代表人:宋维波
联系方式:010-59568628
注册时间:1981-09-14
公司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崖州区崖州湾科技城雅布伦产业园三号楼六楼3610室
简介:
许可项目:农作物种子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农业转基因生物产品加工;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农作物种子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礼品花卉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农林牧渔专用仪器仪表销售;农副产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法律咨询(不含依法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业务);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品牌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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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与李景阳、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鲁1302民初15947号         判决日期:2020-03-07         法院: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晨浩律所)与被告李景阳、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晨浩律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江、李继贺、被告李景阳,被告种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金蔚、余谈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晨浩律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代理费472483.5元,并从2016年12月29日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2年至今,原山东三辰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种子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委托,指派陈光武律师代理中国种子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银武种业有限公司、凉州区农牧局种子代繁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中国种子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业务经理李景阳约定,以判决执行到位款50%支付代理费。李景阳本人负连带责任。16年来,陈光武律师参与了一审、二审、执行等全部诉讼过程,陪同审判及执行法官前往武威市近10次之多,终于在2016年12月29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到位款944967元。经查,中国种子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已于2005年2月21日注销。现以承诺向被告李景阳主张权利,被告中国种子集团公司作为山东分公司的主管机关、权利继受单位,应对该债务共负清偿责任。由于政策原因,原山东三辰律师事务所改制,后因故注销。根据相关规定,陈光武律师经办的该起案件相关遗留问题,由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处理。特依法起诉,请予支持。 李景阳辩称:原告诉讼无异议。 种子公司辩称:一、原告与中国种子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分公司”)、代表人无任何代理关系,原告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代理关系。原告法定代表人陈光武于2018年1月24日以个人名义起诉答辩人,在答辩期间答辩人提出“按照当时的中国司法管理体制,山东分公司只能与律师事务所建立代理关系,不可能与律师个人就公司的案件单独建立代理关系”的抗辩理由。陈光武后申请撤诉,并于2018年8月改由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再次起诉。作为中国知名的大律师,陈光武先以个人作为主体起诉,后撤诉,再以律所名义起诉,明显属于恶意诉讼,足以证明原告与本案无任何关系。同时,原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原告与答辩人之间有任何委托代理合同关系、自始至终,答辩人未收到任何变更代理人的告知书和通知文件,因此原告和答辩人之间无代理关系。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即使原告有证据证明与山东三辰律师事务所存在继承关系,但原告一直未向答辩人主张权利,从03年至今已经十五年之久,原告已丧失胜诉权。基于上述原因,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定如下事实:中国种子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分公司)与凉州区银武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凉州区农牧局存在种子代繁合同纠纷,2002年2月10日,山东三辰律师事务所接受山东分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陈光武代理其与凉州区银武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凉州区农牧局的种子代繁合同纠纷。后经一审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2年10月10日作出(2002)临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中国种子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武威市种子公司所签订的农作物种子代繁合同为有效合同;二、被告凉州区银武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种子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50万元;三、被告凉州区农牧局对本判决第二项所确定的给付金额在199万元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凉州区银武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03年8月11日作出(2003)鲁民二终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9月3日,山东分公司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经执行,于2016年12月29日裁定划拨被执行人凉州区农牧局款项944967元。 原告提交被告李景阳出具的承诺书一份,证实被告李景阳的法律责任,内容为:“关于中国种子公司山东分公司因武威案拖欠陈光武费用问题,如山东分公司破产倒闭、注销等无法偿还时,相关债务有我负担。李景阳2017年5月10日”。被告李景阳对此无异议,称系其书写,时间是2017年。被告种子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证据上有笔迹的改动,特别是落款时间,无法确定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对关联性有异议,没有证据证明李景阳是山东分公司职工,只能证明是李景阳的个人承诺,不能证明是代表山东分公司或总公司的承诺。 2018年7月1日,陈光武向临沂市司法局递交关于代理中国种子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与武威市凉州区银武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凉州区农牧局种子代繁合同纠纷案遗留问题的请示,内容为:“临沂市司法局:2002年,山东三辰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国种子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代理人,处理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农牧局、武威市凉州区银武种业公司玉米种代繁合同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中国种子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胜诉150万元。案件现处在执行阶段。由于当时中国种子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经济困难,经与经理李景阳协商,山东三辰律师事务所同意风险代理,以判决执行到位的赔偿款50%作为律师代理费。李景阳经理自愿以个人名义提供担保。现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执行到位赔偿款90万元。由于原山东三辰律师事务所日前因故注销,该案权利主体不明,特请领导批示。陈光武2018年7月1日”,被告李景阳在该请示左下角书写了“以上情况属实。李景阳”。2018年8月15日,临沂市司法局出具了《关于原山东三辰律师事务所情况的说明》一份,内容为:“原山东三辰律师事务,系隶属于临沂市司法局直管的国办所,2003年改制为合伙所,后因故注销。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原山东三辰律师事务律师承办案件所涉及的后续工作,由承办律师新执业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处理”。 庭审中,被告种子公司申请本院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调取中国种子集团公司山东分公司与凉州区银武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凉州区农牧局种子代繁合同纠纷案件的相关委托授权文件和材料。 另查明,山东分公司系被告种子公司的分支机构,该公司于2005年2月份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2018年1月24日,陈光武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本案被告支付欠款732400元,后撤回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472483.5元及利息(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李景阳对被告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李景阳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4元,保全费3270元,均由被告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李景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韩庆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亚旭
判决日期
2020-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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