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定市神州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0903民初372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0-03-06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受理原告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神州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立案前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于当日作出(2019)湘0903财保4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冻结原告名下湘H×××××小型普通客车和湘H×××××小型轿车的所有权。原告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保定市神州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已依法准许其撤回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解除对被告保定市神州行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万元及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湘H×××××小型普通客车和湘H×××××小型轿车所有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孙黎丽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邓芬艳
书记员邓芬艳(兼)
判决日期
2020-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