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东方日立(成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其他裁定书
案号:(2019)川0191财保374号
判决日期:2020-03-06
法院: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成都科星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东方日立(成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982499.79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函保单一份,在1982499.79元范围内为此诉前保全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对被申请人东方日立(成都)电控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1982499.79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合议庭
审判员程为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韩亚群
判决日期
2020-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