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恢复执行自贡市恐龙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川0304执恢209号
判决日期:2020-03-06
法院: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自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恢复执行自贡市恐龙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304行审7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原自贡市国土资源局自国土资监(决)[2017]大字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自贡市恐龙景观艺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414.9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王引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林川
判决日期
2020-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