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耀威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582执5618号
判决日期:2020-03-06
法院: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耀威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1日作出的(2018)苏0582民初10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南通耀威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应给付张家港中环海陆特锻股份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6699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0元、保全费1372元,合计3192元。由南通耀威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由于被执行人南通耀威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70184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9月4日,本院制作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并于当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南通耀威针织机械有限公司邮寄送达,责令被执行人南通耀威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南通耀威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向申请执行人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2019年12月23日,因被执行人南通耀威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南通耀威针织机械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二年),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期限至其履行义务完毕时止),限制其高消费,并决定对被执行人南通耀威针织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已兵罚款2000元。
2、2019年9月4日、2020年1月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仅有零星存款,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2月14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等财产。
4、2020年2月20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案执行标的170184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刘斌
审判员黄春法
审判员曹培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钱玮俞
判决日期
2020-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