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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柳国旗
联系方式:021-63647688
注册时间:1984-09-11
公司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一路13号
简介:
许可项目:水路普通货物运输;报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际船舶代理;国内船舶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无船承运业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机械设备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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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与钻石国际邮轮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72民初2152号         判决日期:2020-03-05         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上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外代公司)为与被告钻石国际邮轮公司(DIAMONDCRUISEINTERNATIONALCO.,LIMITED)(以下简称钻石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沪72财保201号民事裁定,准许上海外代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钻石公司所有的“辉煌(GLORYSEA)”轮予以扣押。2019年8月2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上海外代公司委托代理人张运鑫律师、殷建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钻石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外代公司诉称:2018年10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上海外代公司作为钻石公司所有的“辉煌(GLORYSEA)”轮的船舶代理,为该轮提供在上海港口的进港、靠泊等服务,并垫付了相关费用。截止起诉之日,钻石公司仍拖欠上海外代公司引航费、代理费及各项港口规费共计人民币32851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一、钻石公司向上海外代公司支付代理费及有关垫付费用等共计328513元及该款项的利息(自2019年1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二、钻石公司承担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和案件受理费。 被告钻石公司未答辩。 原告上海外代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证据1、船舶登记证书,用以证明“辉煌(GLORYSEA)”轮的所有权登记状况。 证据2、账单,用以证明上海外代公司为代理“辉煌(GLORYSEA)”轮支出、垫付的港使费用明细。 证据3、上海外代公司与“辉煌(GLORYSEA)”轮船长之间关于船舶进港、靠泊等作业的往来邮件,用以证明上海外代公司接受“辉煌(GLORYSEA)”轮的委托,办理该轮的进港事宜。 证据4、“辉煌(GLORYSEA)”轮引航费用明细、引航签证单,用以证明上海外代公司为“辉煌(GLORYSEA)”轮垫付引航费共计23110元。 证据5、“辉煌(GLORYSEA)”轮拖轮作业单、拖航费用明细单,用以证明上海外代公司为“辉煌(GLORYSEA)”轮垫付拖航费共计54000元。 证据6、代理费发票,用以证明钻石公司拖欠上海外代公司代理费9000元。 证据7、船员遣返手续费发票,用以证明钻石公司拖欠上海外代公司船员上下船手续费1100元。 证据8、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货运业务部费收清单、机械车辆作业证明单、系解缆签证单、登船廊桥签证单,用以证明上海外代公司代理“辉煌(GLORYSEA)”轮进港产生的港务费共计219011元。 证据9、电子邮件,用以证明上海外代公司作为“辉煌(GLORYSEA)”轮的船舶代理,安排该轮进出港手续事宜。 证据10、欠款承诺函,用以证明钻石公司经由其管理公司确认欠付上海外代公司的港口费用金额。 证据11、付款水单及对应的费用清单,用以证明上海外代公司在2018年11月15日航次代理“辉煌(GLORYSEA)”轮进出港手续中向相关单位垫付费用共计296121元(不含上海外代公司收取的代理费和船员上下船手续费)。 证据12、说明及微信截屏,用以证明欠款承诺函递交人的身份信息。 被告钻石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或任何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外代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可证明其所主张之事实,本院对其证据效力和证明力均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2018年11月11日和同年11月15日,钻石公司所有的“辉煌(GLORYSEA)”轮两次靠泊上海港,上海外代公司为该轮代理了进港、靠泊、船上人员上下船等服务。在1115航次中,产生进港引航费13191元,出港引航费9919元,共计23110元;产生拖轮费共计54000元;产生淡水补给费10584元;产生停泊费共计102171元;产生港口作业包干费102256元;产生系解缆费4000元。2018年12月4日,上海外代公司向上海引航站支付了引航费23110元;2018年12月25日,上海外代公司向上海港国际客运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淡水补给费、停泊费、港口作业包干费、系解揽费219011元;2019年1月29日,上海外代公司向上海港复兴船务有限公司支付了拖轮费54000元。原告在该航次中应收取的代理费为9000元,船员上下船手续费为1100元。综上,上海外代公司在1115航次替钻石公司垫付费用和应收取的代理费共计306221元。 2018年12月10日,“辉煌(GLORYSEA)”轮的运营总监张XX,通过其微信(微信号:hhXXXXXXXXXXX)向上海外代公司发送欠款承诺函,确认在1111航次中欠付上海外代公司25000元。上海外代公司自认,在1111航次中钻石公司实际欠付应为22292元。综上,钻石公司两航次共欠付上海外代公司328513元。 巴哈马国船舶登记证书载明“辉煌(GLORYSEA)”轮的船舶所有人为被告钻石国际邮轮公司(DIAMONDCRUISEINTERNATIONALCO.,LIMITED),船籍港为拿索(Nassau)
判决结果
一、被告钻石国际邮轮公司(DIAMONDCRUISEINTERNATIONALCO.,LIMITED)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上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垫费用和代理费人民币328513元及其利息损失(自2019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上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钻石国际邮轮公司(DIAMONDCRUISEINTERNATIONALCO.,LIMITED)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27.7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222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8447.70元,由被告钻石国际邮轮公司(DIAMONDCRUISEINTERNATIONALCO.,LIMITED)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上海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钻石国际邮轮公司(DIAMONDCRUISEINTERNATIONALCO.,LIMITE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杨婵 审判员张建琛 人民陪审员宋秉章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何煜
判决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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