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郎笑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华琴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案号:(2019)黔0328民督21号
判决日期:2020-03-05
法院: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遵义市郎笑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3月31日在申请人处购买饮料产品欠下9118元,并写下欠条约定于2019年8月1日之前付清,现已逾期,经多次催收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特向湄潭县人民法院提出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其偿还申请人货款9118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被申请人华琴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遵义市郎笑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118元。
申请费25元,由被申请人华琴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陈星禄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福鸿
判决日期
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