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桑桑、邱某1等与邱正根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浙1002民初1614号
判决日期:2020-03-05
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桑桑、邱某1与被告邱正根、邱虹宇、邱某2、罗秀玲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桑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荷飞、被告邱正根、邱虹宇、罗秀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道德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邱某1、被告邱某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因案涉当事人杨彩花亡故,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于2019年5月7日裁定中止诉讼。2019年5月17日,原告刘桑桑申请要求对讼争房屋及宅基地的价值进行第三方评估,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住宅用地司法评估报告。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桑桑、邱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两原告对坐落于椒江区下陈街道下六份村156号宅基面积为150平方米的三间房屋(批准书号:椒政个(2017)第000666号)享有25%的权利份额;二、要求被告对按上述份额依法分割房屋或按市场价进行折价约45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第二次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两原告对坐落于椒江区下陈街道下六份村156号宅基面积为150平方米的宅基地(批准书号:椒政个(2017)第000666号)享有25%的权利份额;2、要求被告对按上述份额依法分割宅基地折价款175000元;3、保留原告向各被告要求分割地上建筑物的权利。事实和理由:被告邱正根与罗秀玲系夫妻关系,被告杨彩花系被告邱正根之母,被告邱虹宇系邱正根与罗秀玲所育之子,原告刘桑桑与被告邱虹宇原系夫妻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后生育了两子女,即原告邱某1、被告邱某2;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6月6日由法院判决离婚,儿子邱某2由邱虹宇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止,女儿邱某1由刘桑桑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止。椒江区下陈街道下六份村156号三间房屋系宅基地房屋,于2017年8月9日,椒江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书,批准内容:申请人为邱正根,新建3间,面积为150平方米,位于16幢第1-3间,四至界限:东至路界,南至路界,西至邱继华屋届,北至路界,家庭成员共七人,即邱正根、杨彩花、罗秀玲、邱虹宇(已领独生子女证)、刘桑桑、邱某2、邱某1。考虑到本案讼争的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刘桑桑与邱虹宇离婚时未作处理。现原告认为,讼争房屋系原、被告间共同共有的财产,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时可对自己的份额有权要求析出。
邱正根、罗秀玲、邱虹宇辩称,一、涉案房屋宅基地虽已获批,但房屋没有建造完成,没有取得初始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尚未稳定,不应由法院确认权利;二、被答辩人原作为家庭户籍登记中的成员,在宅基地申报获批中占有名额,但涉案房屋与其无关,并非共同共有的财产,本案中被答辩人刘桑桑与答辩人邱虹宇在登记结婚后,夫妻双方没有过多的收入,反而由于夫妻矛盾较多,无心经营而产生了不少债务,经常还需要父母的资助生活,被答辩人刘桑桑与答辩人邱虹宇都没有经济能力出资也无出力建造房产,在宅基地的申报获批和房屋的建造中也没有任何的付出和投入,故被答辩人对讼争房屋不享有共同共有的份额;三、因为宅基地是集体的土地,不能买卖,故原告要求分割宅基地与法无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邱正根、罗秀玲系夫妻关系,被告邱虹宇系邱正根、罗秀玲儿子。原告刘桑桑与被告邱虹宇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邱某2、女儿邱某1。因夫妻感情不和,刘桑桑于2017年8月起诉离婚,后经调解和好,但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刘桑桑于2018年4月11日再次起诉离婚,法院于2018年6月6日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儿子邱某2由邱虹宇抚养,女儿邱某1由刘桑桑抚养。2017年8月9日,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椒政个(2017)第000666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书批准被告邱正根为户主,原告刘桑桑、邱某1被告邱虹宇、邱某2、罗秀玲及邱正根母亲杨彩花为家庭成员的住宅用地申请,住宅用地地址为台州市椒江区下陈街道下六份村16幢东第1-3间,宅基地面积为150平方米,审批时按邱虹宇为独生子女家庭有效人口8人计算。审批后,被告邱正根在该宅基地上建房,目前房屋主体工程完工,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桑桑申请要求对讼争房屋及宅基地的价值进行第三方评估,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作出中证(台州鉴)估字(2019)第007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对讼争房屋的宅基地共150m?估价结果为人民币70万元,折合单价4667元/m?。刘桑桑为此支付了评估费4000元。
另查明,杨彩花于2019年4月25日亡故,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儿子邱正根、女儿邱香娇、邱香领、邱香琴、邱香春、邱春芳,现邱香娇、邱香领、邱香琴、邱香春、邱春芳均表示放弃继承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椒政个(2017)第000666号)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书一份、椒江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批准内容一份、(2018)浙1002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照片两张、中证房地产评估造价集团有限公司中证(台州鉴)估字(2019)第007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一份、被告提供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一份、火化证明一份、邱香娇、邱香领、邱香琴、邱香春、邱春芳的询问笔录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邱正根、邱虹宇、邱某2、罗秀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刘桑桑、邱某1宅基地作价款175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桑桑、邱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已减半收取,刘桑桑预付),由被告邱正根、邱虹宇、邱某2、罗秀玲负担4100元,由原告刘桑桑、邱某1负担6400元;鉴定费4000元(刘桑桑预付)由被告邱正根、邱虹宇、邱某2、罗秀玲负担3000元,由原告刘桑桑、邱某1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普国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吴佳琪
代书记员赵丽佳
判决日期
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