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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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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10-84891591
注册时间:199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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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电设备、五金交电、化工材料、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仪器仪表、针纺织品、日用百货;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经济贸易咨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经营或代理除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16种出口商品及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12种进口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承办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生产、三来一补、易货贸易、对销贸易业务;从事对外经济贸易信息咨询服务及技术交流业务;国际招标及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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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盛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民终12552号         判决日期:2020-03-05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上海盛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新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古北物业公司)、上海市长宁区伦敦广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伦敦广场业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5民初9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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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盛泉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盛泉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上诉人在2017年7月完成总工程量50%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新古北物业公司申请工程进度款,被上诉人新古北物业公司对上诉人完成工程量无异议但以需伦敦广场业委会审批为由拖延两个月,上诉人多次请求未果才于2017年9月1日以工作联系单形式提出,并于2017年9月10日被迫停工,在上诉人所发的律师函中也写明上诉人于2017年7月提出付款申请的事实,一审法院对上诉人2017年7月已提出申请的事实未作认定有误。2.上海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有限责任公司)就案涉工程抗拉拔性能出具的《主体结构检测报告》中的设计要求为45.8千牛且标注“设计值由客户提供”,并没有完全参照图纸标准进行,上述拉拔试验取值数据是螺栓承载受力设计值,即螺栓被打断的设计要求大于45.8千牛,本案中的螺栓安装在墙上不需要45.8千牛,因此该份检测报告中的“未达到设计要求”结论缺乏依据,不能采用。3.上诉人在一审审理中提出两次司法鉴定,因被上诉人新古北物业公司不认可螺栓尺寸改变是伦敦广场业委会主任提出并由三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事实,上诉人于2018年7月12日就构件静态负载载荷大于等于20Kg申请司法鉴定,被上诉人新古北物业公司在鉴定过程中对上诉人用“静态负载载荷大于等于20Kg”的标准施工达标没有异议,并在双方签字情况下上诉人撤回申请该项检测。一审法院此后又要求重新检测,即静态负载载荷仍要求检测,并且还要求做拉拔试验,因被上诉人新古北物业公司认为静态负载载荷在上诉人第一次申请时其已经没有异议没有必要检测,所以双方签字后对构件静态负载载荷没有再做检测;至于拉拔试验,因需要焊接螺栓加长后进行拉拔,被上诉人新古北物业公司不提供电焊工,由上诉人请电焊工焊接后,被上诉人新古北物业公司又提出异议认为电焊工在焊接过程中拧紧螺丝七八圈,影响检测结果,而上诉人认为检测位置是被上诉人新古北物业公司选定,上诉人退场已经一年多,被上诉人新古北物业公司可能在螺丝松紧上做文章,所以上诉人要求在检测前检查螺丝有没有松掉,遭被上诉人新古北物业公司阻扰而无法进行,上诉人基于静态载荷数值符合要求且为质量唯一标准故而不同意继续拉拔试验的检测。一审法院未正确查明上诉人撤回检测的原因,判定不归咎于被上诉人新古北物业公司,与事实不符。4.工程图纸和设计说明是检验施工质量标准的依据,且作为合同要件经双方确认,在设计说明中就施工质量标准明确为“静态负载载荷大于等于20Kg”,此为工程唯一质量标准,一审法院未予采信上诉人的抗辩意见,也与事实不符。5.双方纠纷系双方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不同看法而发生,上诉人停工是合理正当的,上诉人在一审审理中明确表示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愿意整改,然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拒绝按照合同约定质量标准予以修复,缺乏事实依据,也不公平。6.上诉人并未对铝合金构件是否采用A356-T6申请司法鉴定,更谈不上撤回鉴定申请,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申请及撤回该项鉴定,与事实不符。拉拔试验也是一审法院要求检测的,上诉人并没有申请,故也不存在撤回申请的说法,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申请及撤回该项鉴定,也与事实不符。7.螺栓尺寸变更为M12×100系伦敦广场业委会主任提出,并经三方确认后由上诉人采购,只是上诉人当时没有要求被上诉人新古北物业公司以书面方式确认,且螺栓缩短对上诉人来说施工程序和施工难度是一样的,上诉人没有必要擅自缩短。一审法院未向业委会主任调查,该节事实未查明。关于结构胶填缝的问题,上诉人在施工中也发现构件上方有脱胶,向被上诉人新古北物业公司做了汇报,被上诉人新古北物业公司也认可上下一起做,可以减少以后损失,双方一致认为可以一起做,但伦敦广场业委会没有授权,所以上诉人没有做,故不能归咎于上诉人的责任。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按照合同及三方协商变更内容进行施工,鉴于构件静态负载载荷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因此应认定上诉人施工质量合格。上诉人停工系被上诉人新古北物业公司及伦敦广场业委会未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而非因施工质量问题停工。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存在施工质量瑕疵且难以继续使用的结论对上诉人不公正,上诉人要求对已完工程按实结算并要求赔偿损失。 被上诉人新古北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盛泉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被上诉人新古北物业公司未收到上诉人2017年7月工作联系单,上诉人也从未按照合同要求提交工程量清单,上诉人于2017年9月1日向被上诉人新古北物业公司提出停工要求,并于9月10日擅自停工。2.拉拔试验和挂载试验不是同一个指标,拉拔性能试验的检测依据是《混凝土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13》,XX有限责任公司的检测报告依据的设计值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检测结论可予采信。上诉人申请对拉拔试验进行司法检测,但上诉人并不配合且故意破坏事先由检测单位监督双方选取点位的螺栓,一审法院协调让鉴定单位监督双方取试验点和焊接,上诉人又不同意检测并主动撤回司法鉴定。被上诉人新古北物业公司送检的铝合金材质经鉴定存在化学元素含量成分不符合标准,上诉人为此在一审审理中申请对材质进行司法鉴定,之后自行撤回。上诉人称其没有申请也没有撤回并不是事实。上诉人对螺栓尺寸擅自改短,上诉人称事先得到伦敦广场业委会主任同意,但又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上诉人还存在没有按设计要求进行填缝注胶的情况,对施工现场也没有采取保护措施,已造成构件多起坠落的事故,对小区业主带来安全隐患。被上诉人新古北物业公司在一审审理中确认构件符合静态负载载荷不小于20Kg的指标,但被上诉人新古北物业公司认为挂载试验并非评判施工质量达标的唯一标准,被上诉人新古北物业公司确认该项数值不等于认可上诉人施工质量合格。3.被上诉人新古北物业公司在诉讼前就要求上诉人整改遭上诉人拒绝,被上诉人新古北物业公司认为上诉人存在施工质量严重瑕疵的问题,且已无使用价值,故上诉人无权要求结算工程款,被上诉人新古北物业公司要求上诉人返还已付工程款。 被上诉人伦敦广场业委会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盛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盛泉公司与新古北物业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伦敦广场装饰GRC构件加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施工合同);2.判令新古北物业公司支付盛泉公司已完成工程中尚未支付的工程款,计909584.32元;3.判令新古北物业公司向盛泉公司支付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利息(工程进度款785027元的利息,自2017年7月30日起算至2018年2月5日,按年利率6.1%计,共计25406.53元;工程进度款685027元的利息,自2018年2月6日起算至新古北物业公司实际支付止,按年利率6.1%计);4.判令新古北物业公司向盛泉公司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736386.08元;5.判令伦敦广场业主委员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3月,新古北物业公司与伦敦广场业主委员会作为涉讼工程的共同招标人公开招标,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招标的代理机构制作了《伦敦广场外装饰GRC构件加固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要求施工资质为: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老标准);2、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新标准)。以上施工资质要求,投标人只要符合任何一条。2017年3月30日,盛泉公司针对上述招标出具了《伦敦广场外装饰GRC构件加固工程项目施工投标文件》(以下简称投标文件)。盛泉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盛泉公司保证在工期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投标函附录A载明的质量标准。随本投标函提交的投标函附录A、附录B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投标文件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关于铝合金托件记载的基本为A356-T6材料,M12×140内六角沉头膨胀螺丝。该表还记载GRC构件视损坏情况进行修复或替换。大于8道康宁结构胶填缝(加固件)。盛泉公司、新古北物业公司就涉讼工程确认的图纸记载如下:安装时采用M12×140规格的DIN304内六角沉头膨胀螺丝进行锚固。螺丝安装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13)的相关要求。盛泉公司、新古北物业公司就涉讼工程确认的《GRC构件加固板托设计说明书》记载如下:托板的最大静态负载载荷:不小于20Kg。托板采用A356-T6材料,螺栓采用DIN304不锈钢沉头内六角膨胀螺栓,规格M12×160。2017年4月6日,新古北物业公司与伦敦广场业委会向盛泉公司出具了涉讼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审理中,盛泉公司认为图纸及说明书关于螺栓规格的记载均无异议,但盛泉公司、新古北物业公司在施工中协商一致变更规格为M12×100。新古北物业公司则认为螺栓规格为M12×140。 2017年4月20日,新古北物业公司(发包人)与盛泉公司(承包人)就涉讼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参照图纸进行GRC构件加固及修复工程。(暂定)开工日期:2017年5月28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金额(暂定)1962568元,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投标书及其附件、施工图纸等。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二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属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承包人必须遵守。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施工应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荷载试验紧固件安装后的拉拔试验。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应在接到报告后的14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当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未进行计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发包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原施工图,加固样板图及样板件各一份,并组织交底。合同价款采用整体措施费总价包干,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暂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闭口包干的计价方式确定。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合同单价的调整方法:不作调整。如本工程施工期间发生设计图纸变更或增加新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应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并提出测算依据,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价款。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在承包人签订合同的10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30%的款项,作为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展到一半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的70%的款项(以双方认定的工程施工进度达到一半),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价的90%款项,待竣工结算审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付至审计价的95%,余款作为保留金。审理中,盛泉公司、新古北物业公司一方均确认涉讼工程总工程款1962568元。 之后,盛泉公司与新古北物业公司就涉讼工程完工时间达成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施工期限自2017年5月28日始至2017年11月23日止(开工日期以开工报告为准)。如果盛泉公司无正当理由在施工期限内未保质保量完成GRC构件加固工程,如逾期竣工(竣工验收日)一天罚合同价的千分之五,直至项目验收合格按日累计。 2017年5月5日,新古北物业公司向盛泉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588770元。 盛泉公司、新古北物业公司、监理单位工程师共同确认涉讼工程开工,并制作了一份《建设工程开工报告》,记载如下:开工日期2017年6月10日。机械设备已进场,劳动力组织已到位。施工图已经审查,设计图纸已交底。 2017年7月11日,新古北物业公司人员通过名为“伦敦广场加固群”的微信群要求盛泉公司人员如下:孔深不足或碰钢筋位置记录好,一起想办法解决,而不是让工人割短螺丝。私自处理无效。 2017年8月30日,盛泉公司人员与新古北物业公司人员就涉讼工程的出库构件产品数量进行了确认,并制作了一份《伦敦广场GRC构件产品出库单》,固件清点总数为2645件。 2017年8月31日,涉讼工程形成过一份《业委会审批单》,内容主要为:外墙施工合同中总加固件数量为5011只。管理处经工程部现场查验,截止至8月25日安装到位的加固件大约有2645只,未安装的大约需2366只。仅从加固件的数量来核算,目前施工工程量基本达到50%。按照合同相关约定还剩余40%总价未支付,费用共计785027元。请业委会就是否向施工方支付40%工程进度款事宜予以定夺。《业委会审批单》落款内容为空白,未记载任何相关意见。 2017年9月1日,盛泉公司向新古北物业公司送达了一份联系单,要求新古北物业公司支付合同价40%的工程款,即785027元。如未按期支付到帐的,盛泉公司被迫停止施工至工程款到账止。 一审审理中,盛泉公司与新古北物业公司均确认涉讼工程于2017年9月10日停工。 2017年9月15日,新古北物业公司向盛泉公司送达了一份《关于伦敦广场GRC施工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主要内容为:新古北物业公司未收到涉讼工程使用构件的合格证书;盛泉公司承诺使用的规格为M12×140内六角沉头螺丝,根据新古北物业公司现场了解,有部分因施工问题而进行了改短,部分螺丝固定深度不够;部分构件安装时未填缝道康宁结构胶;有筋材料构件改用无筋材料构件;GRC构件有断裂情况,要求盛泉公司作出说明及出具该批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是否达到强度要求。 2018年1月9日,盛泉公司与新古北物业公司在涉讼工程所在居委会进行了协商,协商中制作了一份《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盛泉公司人员要求新古北物业公司支付40%的工程款,新古北物业公司人员提出工程质量有问题,盛泉公司人员表示新古北物业公司自己找要检测其就检测,同意招投标的标准进行检测。 之后,新古北物业公司委托案外人上海XX有限公司就涉讼工程使用的构件的材质和拉拔试验进行检测。检测单位机械工业材料质量检测中心为新古北物业公司送检的铝合金出具了一份《主体结构检测报告》。审理中,该检测单位的人员当庭表示该报告虽只是对送检材料的元素含量测试了结果,如再有委托对应具体的铝合金编号也是可以判断的。检测单位XX有限责任公司就涉讼工程抗拉拔性能出具了一份《主体结构检测报告》,该报告记载如下:产品规格M12×100,检测依据JGJ145-2013,检测结论未达到设计要求。审理中,该检测单位的人员当庭表示JGJ代表混凝土加固工程全国通用行业标准,上海市也适用这个标准。 2018年2月2日,盛泉公司与新古北物业公司在相关政府部门的主持下又再次协商,协商中制作了一份《会议纪要》,主要内容为:盛泉公司要求新古北物业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盛泉公司同时提出工程质量问题可以进行协商,新古北物业公司同意先付农民工工资100000元,其他春节后再谈。该《会议纪要》最终协商结果记载如下:新古北物业公司提出将合同款剩余资金先垫付100000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其他剩余款项春节后再进行协商。新古北物业公司就今天支付100000元是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代表新古北物业公司就工程的施工量和工程质量的确认。 2018年2月7日,新古北物业公司向盛泉公司支付100000元。 之后,盛泉公司与新古北物业公司均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盛泉公司与新古北物业公司均表示本案诉辩称意见均适用于两案。 2018年11月13日,审判人员现场勘查了涉讼工程,工程所处大楼有将近三十层的层高。 一审审理中,盛泉公司认为铝合金托板构件不小于20Kg的最大静态负载载荷指标与荷载试验紧固件安装后的拉拔试验指标是一致的,同时要求指定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上述两项指标进行司法鉴定,盛泉公司为此向一审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盛泉公司还对涉讼工程使用的铝合金构件是否采用A356-T6材料申请了鉴定。之后,盛泉公司撤回上述拉拔试验和铝合金构件材料的司法鉴定申请,只申请对托板不小于20Kg的最大静态负载载荷指标的司法鉴定。2018年12月11日,一审法院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涉讼工程单个托板构件最大静态负载载荷是否符合《GRC构件加固板托设计说明书》中不小于20Kg数据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中,新古北物业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一审法院确认了涉讼工程托板构件符合静态载荷不小于20Kg的指标,盛泉公司为此撤回该鉴定,盛泉公司同时撤回对“顾建伟”和“胡欣欣”的笔迹鉴定。2019年2月21日,盛泉公司申请对涉讼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之后,一审法院委托了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涉讼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中,盛泉公司与新古北物业公司均确认盛泉公司派员焊接加长螺杆期间将试验锚栓拧紧的相关事实,新古北物业公司为此不同意将拧紧锚栓进行拉拔试验。之后,一审法院要求盛泉公司、新古北物业公司、鉴定人员在三方到场后,三方重新抽样选定锚栓后再进行拉拔试验,2019年4月26日,三方到场,盛泉公司以锚栓已安装一年多,拉拔试验不能反映当时的施工质量,且不排除新古北物业公司与伦敦广场业委会对锚栓进行过松动等为由撤回司法鉴定。 一审另查明,一审法院受理刘雯娴等十七人与伦敦广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该案已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判决处理,判决主文如下:伦敦广场业主委员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伦敦广场外装饰GRC构件加固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提供给刘雯娴等十七人查阅……。该案判决已生效。 一审法院认为:涉讼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工程招投标以及双方约定的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盛泉公司作为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承包人,主要义务就是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向新古北物业公司交付合格的工程,因此盛泉公司对其所建设的涉讼工程存在质量担保义务。盛泉公司在实际施工中采用的螺丝长度短于双方约定的螺丝长度,未按合同约定采用道康宁结构胶的施工工艺等事实均可确定,盛泉公司虽诉称取得了新古北物业公司与伦敦广场业委会的确认,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因此不予采纳。盛泉公司系擅自改变了工程已约定的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致使双方因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了争议。新古北物业公司依据上述事实向盛泉公司提出了涉讼工程可能存在质量缺陷,要求对合同约定的“荷载试验紧固件安装后的拉拔试验”指标及“铝合金材质”等两项指标进行第三方检测,盛泉公司对此表示同意,盛泉公司同时同意新古北物业公司自行委托第三方检测,新古北物业公司委托第三方的检测报告一审法院因此予以确认。盛泉公司诉讼前,新古北物业公司根据第三方检测报告已初步证明了涉讼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盛泉公司作为承包方必须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证明该质量问题系由其他原因造成的,否则应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审理中,盛泉公司还诉称“静态负载载荷大于等于20Kg”是工程唯一质量标准,该诉称显然与双方约定不符。构件静态负载满足要求是涉讼工程质量合格的必要不充分条件,不足以据此认定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故盛泉公司的相关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盛泉公司虽多次提出过鉴定检测,但又以种种理由撤回鉴定,且鉴定未成的责任不能归咎于新古北物业公司。综上所述,盛泉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诉讼前后,盛泉公司一直认为涉讼工程质量合格,拒绝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予以修复,盛泉公司为此还主张了解除合同,新古北物业公司亦确认合同已解除,据此一审法院以新古北物业公司主张之日作为合同解除之日。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确认上海盛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古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伦敦广场装饰GRC构件加固工程项目)》于2018年4月28日解除;二、驳回上海盛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919.70元,由上海盛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称其于2017年7月向被上诉人新古北物业公司提出付款申请一节,因上诉人并未有相关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新古北物业公司也否认该节事实,故上诉人要求确认其于2017年7月已经提出付款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查明上诉人于2017年9月1日向被上诉人新古北物业公司送达请求付款的工程联系单,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19.70元,由上诉人上海盛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杨斯空 审判员郑卫青 审判员毛慧芬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渠啸
判决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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