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轩帕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执1211号
判决日期:2020-03-05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轩帕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的【2019】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24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4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偿还人民币3694102.75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9341.03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多家银行账户,但账户内资金尚不足以支付执行费用,并二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轩帕投资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现已停止经营,公司实际经营地址无法证明,未履行付款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另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王斌
审判员李伟荣
审判员吕长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田智勇
判决日期
20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