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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2654722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玉卓
联系方式:010-59968085
注册时间:1983-09-14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简介:
组织所属企业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采、储运(含管道运输)、销售和综合利用;组织所属企业石油炼制;组织所属企业成品油的批发和零售;组织所属企业石油化工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经营活动;实业投资及投资管理;石油石化工程的勘探设计、施工、建筑安装;石油石化设备检修维修;机电设备制造;技术及信息、替代能源产品的研究、开发、应用、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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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劲松与中圆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02民初38566号         判决日期:2020-03-05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劲松与被告河北龙道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道风电公司)、被告中融腾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腾公司)、被告宣化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宣化公司)、被告中圆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圆保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劲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芳、岳长凌,被告龙道风电公司、被告中融腾公司、被告宣化公司与被告中圆保理公司共同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劲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龙道风电公司偿还原告王劲松转让对价449345.01元及利息损失(以449345.01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2.判令被告中融腾公司、被告宣化公司与被告中圆保理公司对被告龙道风电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原告王劲松于2016年3月15日与被告龙道风电公司、被告中融腾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为8000443,具体情况如下:债权转让金额545000元,转让对价500000元,最后一次支付日期2016年9月15日,可得差额45000元,协议期内已兑现可得差额及部分转让对价,应偿还转让对价款449345.0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王劲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被告龙道风电公司、被告中融腾公司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中圆保理公司、被告宣化公司为担保人,应和被告龙道风电公司、被告中融腾公司一起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 被告龙道风电公司、被告中融腾公司、被告宣化公司和被告中圆保理公司辩称:1.认可原告王劲松和被告龙道风电公司、被告中融腾公司之间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事实及双方约定的转让对价和可得差额的金额,被告龙道风电公司、被告中融腾公司、被告宣化公司和被告中圆保理公司将尽力尽快偿付。2.被告龙道风电公司、被告中融腾公司、被告宣化公司和被告中圆保理公司不同意支付利息损失,如法院认定被告龙道风电公司、被告中融腾公司、被告宣化公司和被告中圆保理公司应当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起算时间应从《债权转让协议》第4.2条约定的合同到期日的次月第一日开始起算。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5日,原告王劲松(乙方)与被告龙道风电公司(甲方)、被告中融腾公司(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甲方对中国水电四局(酒泉)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部分应收账款545000元进行转让。甲乙双方自愿实行议价转让,转让对价为500000元;甲乙双方确认乙方每月可得差额为7500元,甲方可以逐月垫付,到期统一结算。每月10日支付,共支付6个月。最后一次支付日为2016年9月15日,支付金额包括转让对价及最后一个月的可得差额。甲方委托丙方向乙方代收转让对价,由丙方向乙方出具收款凭证,以示乙方足额付款。在乙方支付完毕购买价款之后,乙方享有本协议项下的专项债权。为保障乙方的债权及可得差额,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对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进行回购,甲方在收到乙方上述回购要求后应当进行所涉债权回购。甲方的回购期限最晚为乙方支付上述部分转让对价之日起的第6个月的最后一日。甲方向乙方保证,乙方用于购买应收账款资金是安全的,到期可得差额也完全能实现;甲方向乙方确认,被告宣化公司和被告中圆保理公司为本协议进行担保。丙方在交易过程中提供有偿服务,在甲乙双方成功签署该协议后即视为丙方居间成功,丙方有权收取服务费,具体收取居间服务费为转让对价的2%,此费用由甲方承担。丙方应尽忠实勤勉之义务,并有责任为甲乙双方的交易提供各项便利。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严格执行本协议,若有一方出现违约现象,违约方应主动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依据。 被告宣化公司与被告中圆保理公司分别出具了《担保函一》、《担保函二》,承诺如被告龙道风电公司未能履行涉案《债权转让协议》,同意在收到原告王劲松要求先行赔付的5个工作日内兑付所涉债权,包括转让对价及可得差额;担保范围包括债权人的债权、可得差额、相关违约金及其他合理费用。保证责任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 同日,被告中融腾公司向原告王劲松出具《收据》,载明被告中融腾公司收到原告王劲松交付的500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被告龙道风电公司尚未向原告王劲松支付的转让对价为449345.01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王劲松提交的证据、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和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河北龙道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劲松转让对价449345.01元; 二、被告河北龙道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劲松利息损失(以449345.01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中融腾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宣化电气有限公司、被告中圆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北龙道风电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王劲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河北龙道风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融腾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宣化电气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圆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被告河北龙道风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融腾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宣化电气有限公司和被告中圆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行西直门支行,账号:×××,收款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并请注明案件承办人姓名)],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张佳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凯枫
判决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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