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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泰业水利水保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许喜平
联系方式:0478-7809098
注册时间:2009-09-23
公司地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长春东街南金典小区北门东商业楼六楼606室
简介:
建筑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节水灌溉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施工分包;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水利水保工程;地质灾害环境治理施工;古建筑工程施工;消防工程;电力工程;通讯(通信)工程施工;智能化工程施工;土地平整工程施工;钻凿各类供水井、排水井;灌注桩基孔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建筑施工设备租赁、销售;聚苯板、土工布、土工模袋制造、销售;塑料制品、管材生产加工及销售;滴灌、喷灌设备生产、销售;机电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网围栏、网片生产、安装、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测绘服务咨询;植树造林;苗木培育;电子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计算机咨询服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水文、水资源监测设施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软件开发及售后服务;自营代理商品和技术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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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内蒙古泰业水利水保工程有限公司、刘某2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内0822民初12号         判决日期:2020-03-05         法院:磴口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与被告内蒙古泰业水利水保工程有限公司、刘某2、顾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刘某1与被告内蒙古泰业水利水保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也是被告刘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顾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给原告赔偿因失火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垂柳损失为56898元;2、速生柳嫁接的馒头柳损失221925元;3、速生柳嫁接的红丝垂柳损失33775元;4、原生态馒头柳损失57200元;5、杨树损失2150元;6、被烧毁管道更换费用600元;7、清理被烧毁苗木费用20000元。以上经济损失共计392548元。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7日17时许,被告泰业公司顾某等三名职工在被告刘某2的指派下驾驶皮卡车进入原告承包的位于磴口县沙金苏木(原哈腾苏木西)红宝枸杞研究所枸杞基地,未经原告允许擅自进行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的测量工作。在进行测量的过程中,被告顾某点燃杂草后,在杂草未完全熄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点火地点,遗留火点引发火灾。将原告枸杞基地内的17.91亩苗圃地中的苗木烧毁。火灾发生后,原告现场管理人员向磴口县公安局沙金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干警于当日19时许到达现场协助救火。次日又到现场进行了录像。2017年11月28日,被告顾某对被烧毁的苗圃面积17.91亩以及被烧毁的管道进行了书面确认。经原告现场清点,原告种植的苗木被烧毁的情况为:垂柳6322棵,单价9元,价值为56898元;速生柳嫁接的馒头柳8877棵,每颗25元,价值221925元;速生柳嫁接的红丝垂柳113512棵,单价25元,价值33775元;原生态馒头柳1430棵,单价40元,价值57200元;杨树215棵,单价10元,价值2150元。火灾烧毁管道一处,修复费用600元。清理被烧毁苗木的费用为20000元。三被告因为过错导致原告财产受到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过火苗木的损失、被烧毁的一处管道修复费用、过火苗木的清理费用、因火灾造成的土地闲置期间的一般农业生产收益进行鉴定。我院依法委托内蒙古诚森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价格评估。该公司作出内诚价评字(2019)第008号价格评估意见书,原告依据该意见书的结论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过火苗木损失98660元、管道修复费用692元、过火苗木清理费用26491元,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土地闲置期间的生产收益15691元、被告承担鉴定费用20000元。 被告泰业公司、刘某2辩称:被告顾某是被告泰业公司的管理人员雇佣的,被告顾某在做渠道衬砌工作进行测量放线时为视野开阔而点燃渠道中的杂草,没有人指派他这样做,所以顾某应该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泰业公司、刘某2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被告认为鉴定意见中树苗的价格有点高。被告认为自己可以清理被烧毁的苗木而不必支付清理费用。 被告顾某未作答辩。 原告张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2017年11月28日,被告顾某书写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顾某对于烧毁树苗的事实认可并对面积进行确认。 2、内蒙古诚森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内诚价评字(2019)第008号价格评估意见书。该评估意见能够作为认定原告经济损失的法律依据。 被告泰业公司、刘某2表示认可。 依据原告申请,本院从磴口县公安局沙金派出所调取了出警视频记录。 原告与被告泰业公司、刘某2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的1号证据,被告泰业公司、刘某2表示认可,而且与派出所出警记录反映的内容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内蒙古诚森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中原、被告对于被告顾某点燃杂草引发火灾的事实均无异议。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三被告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被告要求自己清理被烧毁的苗木是否具有操作性、被烧毁林地的闲置期间的一般性收益是否合理。根据当事人陈述结合有效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泰业公司在磴口县沙金苏木那仁宝力格嘎查进行土地综合开发治理,被告刘某2为其项目负责人。2017年11月7日17时许,被告泰业公司的职工顾某进入原告承包的位于磴口县沙金苏木(原哈腾苏木西)红宝枸杞研究所枸杞基地,进行渠道衬砌工作前期的测量放线。在进行测量的过程中,被告顾某为视野开阔方便放线,即点燃渠道中的杂草以便于清理阻挡视线的杂草。后被告顾某在杂草未完全熄灭的情况下离开点火地点,遗留火点引发火灾。将原告枸杞基地内的19.614亩苗圃地中的苗木烧毁。火灾发生后,原告现场管理人员向磴口县公安局沙金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干警于当日19时许到达现场协助救火。次日又到现场进行了录像。被告顾某对其点火烧草的行为表示认可。2017年11月28日,被告顾某对被烧毁的苗圃面积17.91亩以及被烧毁的管道进行了书面确认。原、被告不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即向本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一、被告内蒙古泰业水利水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某经济损失141534元(火苗木损失98660元、管道修复费用692元、过火苗木清理费用26491元,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土地闲置期间的生产收益1569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88元,减半收取3594元,被告内蒙古泰业水利水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3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464元。鉴定费20000元由被告内蒙古泰业水利水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永龙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海龙
判决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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