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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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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翟秋翌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1970-01-01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北二条水清木华园小区
简介:
面对学龄前儿童,开展寄宿制、全日制、半日制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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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1与中国科学院幼儿园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0105民初67044号         判决日期:2020-03-05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1与被告中国科学院幼儿园(以下简称中科院幼儿园)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陈某1法定代理人陈某2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博,中科院幼儿园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美仙、张经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赔偿伤残赔偿金135980元、营养费54000元、护理费135212元、交通费39200元、贾璠降低工资损失39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补课费45000元、疤痕美容费20000元、鉴定费4050元、冲洗照片费用308元。事实和理由:陈某1系中科院幼儿园第六分园幼儿。2017年4月10日9点26分,陈某1在园内活动时摔倒,头部撞到了园方长期堆放在树根处的彩绘石头上,造成头部右侧颞骨骨折。期间,陈某1自述头痛,并伴鼻腔大量喷血,走路踉跄,可园区老师、校医并未予以足够重视,认为只是磕到了鼻子,简单处理后将其强行拉回班级上课。两个小时后,陈某1已经陷入昏迷状态,园方老师告知陈某1母亲贾璠说孩子在园内骑小自行车时摔了一下,鼻子和耳朵磕破现已睡着,让接孩子回家睡觉。陈某1父亲陈某2接到消息后第一时间赶到幼儿园,发现孩子并非睡着而是昏迷,自己驱车将陈某1送至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以下简称儿童医院)。主治医生表示因拖延时间太长,颅内出血严重,即使抢救回来也可能生活无法自理,下发了病危通知书。后来,陈某1经过开颅手术后被送入ICU监护3天,脱离了生命危险,在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情况有所好转。除耽误1年多的学习时间外,陈某1因头部严重受伤,可能会出现癫痫、智力下降等问题。现陈某1头部右侧有长约24厘米的马蹄形切口,头发无法生长,后续还需要医疗美容手术等。中科院幼儿园对未能及时发现病情耽误治疗无异议,并支付了医疗费。陈某1受伤给其个人及家庭都造成了巨大伤害,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中科院幼儿园辩称:陈某1确系我园就读幼儿。当日,老师组织正常的教学活动去,其中一个小朋友骑小自行车将陈某1撞倒。事发区域确实在树坑处放置了孩子们彩绘的石头,事后还原监控录像发现陈某1倒地地方距离树坑还有两米远。陈某1受伤后没有明显症状,只是流了鼻血,老师进行了处理。中午,陈某1出现情绪不稳定情况,保健医生做了检查,发现小伤并进行了消毒,及时通过微信和电话通知陈某1家长。园方不存在问题,尽到了合理责任。就陈某1的诉讼请求,伤残赔偿金按照陈某1户籍性质依法判断。自陈某1受伤之日起至2018年7月,园方每天委派专人看护,送饭并提供车辆用于交通,垫付了住院治疗的所有费用344042.11元及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住宿费、服务费、玩具等费用173885.92元。对于营养费不予认可,同意按照日标准30元计算鉴定结论45日。护理费不予认可,园方已经提供了专人护理并承担了费用。陈某1母亲贾璠的收入需要有银行流水明细单为证。交通费不予认可,我方已经提供专车应于陈某1及其家属就医。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可,已经包含在伤残赔偿金之内,且陈某1主张数额过高。补课费属于陈某1正常支出,与本案无关。疤痕美容费没有实际发生,不予认可。鉴定费无异议。冲洗照片费用诉讼成本,不予认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陈某1系中科院幼儿园小一班幼儿。2017年4月10日上午,陈某1所在班级组织室外活动。上午9时26分,室外活动结束集中收纳玩具过程中,陈某1与一名骑儿童三轮车的幼儿相撞倒地。陈某1出现流鼻血情况,老师带陈某1去保健室查看,进行止血处理。后老师带陈某1回教室集中教学,期间陈某1出现情绪不稳定等异常情况,老师多次带陈某1前往保健室查看。上午11时后,陈某1出现嗜睡、萎靡症状,老师通知家长来园。陈某2到园后,老师陪同一起带陈某1前往儿童医院,经急诊头颅CT显示陈某1右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于当日收治入院行手术治疗。2017年4月17日出院时,医嘱载明陈某1精神弱、嗜睡,左眼对光反射稍迟钝等,建议尽快行高压氧仓疗;2、3日伤口换药、拆线;一月后神经外科随诊。2017年4月17日至2018年5月14日期间,陈某1因脑外伤恢复期在北京博爱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出院时医嘱建议回归幼儿园,可继续坚持康复训练,定期门诊复查随诊。 2018年1月31日,陈某1父亲陈某2、母亲贾璠与中科院幼儿园签订《协议书》,确认幼儿园垫付了陈某1住院期间治疗费、住院及康复训练期间伙食费、住院及康复训练期间家长的伙食及住宿费等费用,并约定陈某1至康复期结束前的合理合规医疗费、康复治疗费由幼儿园负担,陈某1康复训练期间往返打车费用实报实销等。经询,双方确认中科院幼儿园负担陈某1所有医疗费、并于陈某1住院期间派专人看护、送饭并提供车辆。据中科院幼儿园自行统计负担医疗费344042.11元、餐费、车费及住宿费等合计173885.92元。 诉讼期间,本院依据陈某1申请,经双方选定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陈某1伤残等级及营养期、护理期进行评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法大(2019)医鉴字第96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1、陈某1外伤致神经症样综合征,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受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其开颅后的伤残等级为十级。2、陈某1护理期、营养期考虑30-60日,具体请结合实际发生情况使用。 庭审中,陈某1就其各项诉讼请求分别予以明确:1、伤残赔偿金135980元据2018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7990结合伤残等级确定,经查,陈某1户别系非农业家庭户。2、营养费54000元按日100元为标准主张自2017年4月10日至2018年7月共计16个月48000元及评定营养期60日6000元。3、护理费135212元,陈某1按护理人员贾璠月工资14473元主张自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9月底共计5个月;按2018年北京市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62023元主张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7月底共计10个月;按2018年北京市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62023元主张评定护理期60日;按护理人员陈某2月工资2.5万元主张2017年4月10日至2017年5月15日,上述四部分合计135212元,并就此提交贾璠误工及转岗证明、工资账户流水明细单为证。据贾璠工资账户流水明细单显示2017年1月发放工资23177.59元、2017年2月至4月均发放工资5204.82元、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均发放工资3826.31元。4、交通费39200元系自2017年4月10日至2018年5月14日期间按日100元主张,陈某1表示受伤后第一个月由陈某2全天陪护,此后下班后看护,交通费包括加油费、过桥费及停车费等。5、贾璠降低工资损失系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贾璠岗位调整后由原月工资14473元降低至4708元,据此主张损失。6、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系据伤情估算。7、补课费45000元系陈某1自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期间在高碑店阳光幼儿园就读的园费、饭费及培训班费用,按每月5000元主张9个月。8、疤痕美容费20000元系后续治疗费用,酌情主张。9、鉴定费4050元系实际支出,就此提交鉴定费发票为证。10、冲洗照片费用308元系涉诉期间提交照片的冲洗费用,就此提交照片为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科学院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陈某1伤残赔偿金十三万五千九百八十元、营养费五千元、护理费三万两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鉴定费四千零五十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0元,由原告陈某1负担528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科学院幼儿园负担4220元(原告陈某1已交纳,被告中国科学院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陈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孙琪 人民陪审员吴爱玲 人民陪审员于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剑奇
判决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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