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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华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杰
联系方式:028-86203537
注册时间:2007-07-20
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42号18楼J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以下范围不含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电力工程、建筑工程、输变电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劳务作业、工程管理服务、工程咨询、电力供应、租赁业、商务服务业、商品批发与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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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安泰恒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华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京0115民初16334号         判决日期:2020-03-05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安泰恒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泰建筑公司)与被告四川华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伦电力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泰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智莉,被告华伦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商薇、贺梦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安泰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华伦电力公司向安泰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0元及其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6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华伦电力公司向安泰建筑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600000元及其利息(以6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华伦电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5日,安泰建筑公司与华伦电力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将华伦电力公司总承包的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110KV2号变电站等2项(增建MFA生产辅助用房项目)分包给安泰建筑公司承建,工程暂估价为8800000元,工期为159日历天。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图纸变更过大,实际工程量增加,经安泰建筑公司和华伦电力公司协商,将工程价款调整为14000000元。上述工程于2016年9月完工并投入使用。2017年底,华伦电力公司与安泰建筑公司通过结算达成结算协议书,约定:1.华伦电力公司和安泰建筑公司双方确定的最终结算金额为12000000元;2.华伦电力公司针对该项目向安泰建筑公司已支付款项10230000元,未付款项1770000元。其中,2018年2月10日前付款770000元,剩余全部款项(扣除质保金600000元)于2018年6月1日前付清。后,华伦电力公司未向安泰建筑公司支付400000元的工程款,亦未在工程质保期满两年后向安泰建筑公司支付600000元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华伦电力公司辩称,华伦电力公司同意向安泰建筑公司支付400000元工程款。华伦电力公司未向安泰建筑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原因是安泰建筑公司未向华伦电力公司提供发票,华伦电力公司对此并无过错,不应向安泰建筑公司支付利息。按照华伦电力公司与安泰建筑公司的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应于质保到期且华伦电力公司收到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奔驰公司)返还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一次性支付完毕。目前,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工程质保期尚未开始计算,北京奔驰公司亦未向华伦电力公司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故华伦电力公司无需向安泰建筑公司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及利息。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9月15日,华伦电力公司(承包人)与安泰建筑公司(分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华伦电力公司将其从北京奔驰公司总承包的110KV2号变电站等2项(增建MFA生产辅助用房项目)分包给安泰建设公司,分包合同价款暂估金额为8800000元,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159天;全部工程经供电局验收合格发电后,且竣工结算工作完成后21日内,支付到合同价款的95%,剩余5%为预留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两年,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分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所支付的工程款同时需向承包人开立具有同等金额的工程类发票。 后,华伦电力公司(承包人,甲方)与安泰建设公司(分包人,乙方)就双方签订的前述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1.由于发包人招标图纸变更过大,造成实际工程量增加,导致乙方工作量及清单内容发生较大变化,在原合同金额8800000元基础上,增加5200000元,双方合同价调整为14000000元;2.甲方调整后的合同金额以最终审计结算结果为准,如发生合同金额变更,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3.本补充协议未提及条款,仍按双方原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条款执行。” 2016年10月21日,供电局对北京奔驰公司110KV2号变电站等2项(增建MFA生产辅助用房项目)验收合格发电。 2017年底,华伦电力公司(承包人,甲方)与安泰建筑公司(分包人,乙方)签订结算协议书,就北京奔驰公司110KV2号变电站等2项(增建MFA生产辅助用房项目)达成如下协议:“1.甲乙双方最终结算金额为1200万元。2.甲方针对该项目向乙方已付款项1023万元,未付款项177万元。其中,2018年2月10日前付款77万元,剩余全部款项(扣除质保金60万元)于2018年6月1日前付清。质保金将于质保到期且甲方收到投资方返还的质保金后一次性支付完毕。……。”后,华伦电力公司按照双方在结算协议书中的约定向安泰建筑公司支付了177万元中的77万元;截至本案庭审时,华伦电力公司仍未向安泰建筑公司支付剩余的40万元的工程款和60万元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华伦电力公司与安泰建筑公司之间未就欠付工程款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利息计付事宜进行约定。 安泰建筑公司和华伦电力公司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四川华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安泰恒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00000元及其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6月2日起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安泰恒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7166元,由北京安泰恒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300元(已交纳),由四川华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86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毛希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石英慧
判决日期
20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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