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青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闽0802执2455号
判决日期:2020-03-04
法院: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2019年6月18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福建龙马环卫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青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802民初281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4565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杭州青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浙1Q896(查封期限至2022年12月2日止),因未实际扣押暂不能处置。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于红霞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限制措施至2022年11月20日止)。另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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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江海华
审判员张福成
审判员杨启荣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林珊(代)
判决日期
2020-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