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李丹
联系方式:0592-3012985
注册时间:2011-12-22
公司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28、30、31层3201-02、3209-12室
简介:
货币银行服务。
展开
中国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与福建天龙星集团有限公司、蔡滩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闽02民初1518号         判决日期:2020-03-04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与被告福建天龙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天龙星公司)、蔡滩水、王瑞治、大琏(厦门)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琏投资公司)、福建省天连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连化纤织造公司)、陈剑闻、吴玲玲、抚州明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州置业公司)、华星荣(厦门)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荣贸易公司)、刘锦川、陈啊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涛、彭凯德,被告福建天龙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怀瑾,被告陈剑闻,被告华星荣贸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清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滩水、王瑞治、大琏投资公司、天连化纤织造公司、吴玲玲、抚州置业公司、刘锦川、陈啊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福建天龙星公司立即向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币种下同)1450万元、借款利息412265.21元,并支付罚息、复利[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9年10月30日为466739.03元(详细计算方式见下表),之后的罚息以借款本金145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上浮95%)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决蔡滩水、王瑞治、大琏投资公司、天连化纤织造公司对福建天龙星公司的上述债务(第一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蔡滩水、王瑞治的保证担保责任金额以3亿元为限,大琏投资公司、天连化纤织造公司的保证担保责任金额以2.4亿元为限);3.判决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对陈剑闻、吴玲玲、抚州置业公司、华星荣贸易公司、刘锦川、陈啊香提供的抵押物(详见附件)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享有的上述债权(第一项诉请,其中:陈剑闻、吴玲玲的抵押担保责任金额以2244.52万元为限,抚州置业公司的抵押担保责任金额以5936万元为限,华星荣贸易公司的抵押担保责任金额以10254万元为限,刘锦川、陈啊香的抵押担保责任金额以128.34万元为限);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含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一、利息计算表 借款本金(元) 年利率 起算时间 截止时间 天数(天) 利息(元) 14500000 5.66% 2018/12/21 2019/3/20 90 204993.75 14500000 5.66% 2019/3/21 2019/6/20 91 207271.46 借款利息合计:412265.21元 二、罚息计算表 逾期本金(元) 年利率 起算时间 暂计时间 天数(天) 罚息(元) 14500000 8.48% 2019/6/21 2019/10/30 132 450986.25 暂计至2019年10月30日的罚息:450986.25元 三、复利计算表 期间 利息金额(元) 年利率 起算时间 截止时间 天数(天) 复利(元) 借款期限内 204993.75 5.66% 2019/3/21 2019/6/20 91 2930.3 借款期限届满后 412265.21 8.48% 2019/6/21 2018/10/30 132 12822.48 暂计至2019年10月30日的复利合计:15752.78元 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至2018年6月期间,被告二至被告十一陆续与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签署了相应最高额保证及抵押合同。具体情况如下:一、保证类担保:1.2017年2月16日,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与蔡滩水、王瑞治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两被告为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与福建天龙星公司签订的所有具体业务合同(含本外币贷款)提供最高不超过3亿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确定期间为2017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16日。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以及利息、复利、罚息及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为实现贷款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2.2018年4月11日,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与大琏投资公司、天连化纤织造公司分别签订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两被告分别为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与福建天龙星公司签订的所有具体业务合同(含本外币贷款)各提供最高不超过2.4亿元的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确定期间为2018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1日。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以及利息、复利、罚息及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为实现贷款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二、抵押类担保:1.2017年2月16日,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与陈剑闻、吴玲玲签订一份《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两被告以其名下位于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天恒国际公馆的11处房产,为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与福建天龙星公司签订的所有具体业务合同(含本外币贷款)提供最高不超过22445200元的抵押担保,债权确定期间为2017年2月16日至2022年2月16日。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以及利息、复利、罚息及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为实现贷款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2.2017年4月12日,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与抚州置业公司签订一份《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抚州置业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江西省抚州市的38处房产,为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与福建天龙星公司签订的所有具体业务合同(含本外币贷款)提供最高不超过59360000元的抵押担保,债权确定期间为2017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2日。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以及利息、复利、罚息及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为实现贷款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3.2017年9月21日,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与华星荣贸易公司签订一份《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华星荣贸易公司以其名下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西侧“祥和工贸”大厦的房产,为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与福建天龙星公司签订的所有具体业务合同(含本外币贷款)提供最高不超过102540000元的抵押担保,债权确定期间为2017年9月21日至2022年9月21日。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以及利息、复利、罚息及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为实现贷款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4.2018年6月20日,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与刘锦川、陈啊香签订一份《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两被告以其名下位于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天恒国际公馆的1处房产,为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与福建天龙星公司签订的所有具体业务合同(含本外币贷款)提供最高不超过1283400元的抵押担保,债权确定期间为2018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20日。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以及利息、复利、罚息及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为实现贷款债权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经福建天龙星公司申请,2018年6月20日(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及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内),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与福建天龙星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出口卖方信贷)》(下称《借款合同》),约定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向福建天龙星公司提供贷款1450万元,专项用于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的资金需要。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确定,按季结息。福建天龙星公司应于2019年6月20日偿还本金1450万元。福建天龙星公司逾期还款的,从逾期之日起在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照合同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对贷款逾期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等。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依约向福建天龙星公司提供了贷款1450万元。然而,福建天龙星公司并未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利息仅支付至2018年12月20日。为此,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曾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或承担担保责任,但被告均置之不理,严重损害了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的合法权益。 福建天龙星公司、陈剑闻、华星荣贸易公司承认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因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导致违约,愿意配合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尽量减小损失。 蔡滩水、王瑞治、大琏投资公司、天连化纤织造公司、吴玲玲、抚州置业公司、刘锦川、陈啊香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福建天龙星公司、陈剑闻、华星荣贸易公司承认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蔡滩水、王瑞治、大琏投资公司、天连化纤织造公司、吴玲玲、抚州置业公司、刘锦川、陈啊香未提出异议,且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向法庭举证《最高额保证合同》《股东(大会)决议》《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申请书》《关于同意发放出口卖方信贷的通知》《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提款申请书》《电汇凭证》《入账通知书》证据原件供法庭核对,故对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次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商业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每满一季度确定一次,利率浮动日从贷款发放日起计算,罚息利率随贷款利率的调整而调整,如遇贷款利率调整,分段计算罚息。2018年7月6日,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已根据福建天龙星公司的申请将贷款金额1450万元支付至其指定的交易对手福建三达节能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账户。 附件所列抵押物清单均已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大琏投资公司、天连化纤织造公司、抚州置业公司、华星荣贸易公司所提供的担保,均已经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因本案申请保全支付保全费50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福建天龙星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借款本金1450万元、利息412265.21元,以及逾期罚息和复利(逾期罚息以本金145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8.482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95%确定,以7月6日为对日按季度调整;复利计算至2019年6月20日止为2930.30元,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尚欠利息412265.21为基数,利率与同时段逾期利率相同); 二、被告蔡滩水、王瑞治、大琏(厦门)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天连化纤织造有限公司对福建天龙星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中,蔡滩水、王瑞治的保证担保责任金额以3亿元为限,大琏投资公司、天连化纤织造公司的保证担保责任金额以2.4亿元为限,以上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在同一《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就其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保证责任金额应扣除已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 三、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对陈剑闻、吴玲玲、抚州明恒置业有限公司、华星荣(厦门)贸易有限公司、刘锦川、陈啊香提供的抵押物(详见附件)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第一项债权(其中:陈剑闻、吴玲玲的抵押担保责任金额以2244.52万元为限,抚州明恒置业有限公司的抵押担保责任金额以5936万元为限,华星荣贸易公司的抵押担保责任金额以10254万元为限,刘锦川、陈啊香的抵押担保责任金额以128.34万元为限,以上担保物如已用于清偿同一《房地产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其他债务的,抵押担保责任金额相应扣减); 四、被告福建天龙星集团有限公司、蔡滩水、王瑞治、大琏(厦门)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天连化纤织造有限公司、陈剑闻、吴玲玲、抚州明恒置业有限公司、华星荣(厦门)贸易有限公司、刘锦川、陈啊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支付保全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74元,由被告福建天龙星集团有限公司、蔡滩水、王瑞治、大琏(厦门)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天连化纤织造有限公司、陈剑闻、吴玲玲、抚州明恒置业有限公司、华星荣(厦门)贸易有限公司、刘锦川、陈啊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中国进出口银行厦门分行、福建天龙星集团有限公司、蔡滩水、大琏(厦门)投资有限公司、福建省天连化纤织造有限公司、陈剑闻、吴玲玲、抚州明恒置业有限公司、华星荣(厦门)贸易有限公司、刘锦川、陈啊香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王瑞治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林 审判员洪培花 审判员陈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清姬 书记员林剑涛
判决日期
2020-03-0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