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增雄、林光勇等与渤海石油装备福建钢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闽0122民初4011号
判决日期:2020-03-04
法院:连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增雄、林光勇与被告渤海石油装备福建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公司”)、第三人苏州鑫吴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黄增雄、林光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渤海公司向黄增雄、林光勇支付工程款4916886.2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0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47268.26元);2.渤海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2日,鑫吴公司与渤海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鑫吴公司作为承包人,为渤海公司在连江县可门经济开发区螺旋焊管生产线搬迁改造项目(钢结构工程)进行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鑫吴公司采取合作模式将讼争工程全部转包给黄增雄、林光勇,并由黄增雄、林光勇作为实际施工人对讼争工程进行施工。在后续工程施工过程中,黄增雄、林光勇分别于2014年8月18日及2014年11月8日与鑫吴公司补签了《委托合作协议》及《委托合作补充协议》,约定黄增雄、林光勇负责垫资、组织施工、材料采购、施工文件编制、签订分包合同等具体施工工作,并承担工程质量等一切风险,因此,黄增雄、林光勇与鑫吴公司实属工程转包关系,黄增雄、林光勇是讼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015年5月15日,讼争工程竣工验收。后经渤海公司委托的福建顺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评审及其内部结算,审定本工程造价为50802953元。2017年9月28日,经渤海公司内部审计结算,最终确定本工程造价为50595894元。在此之前,渤海公司曾于2017年3月7日确认就涉案工程己支付45679007.79元工程进度款,此后渤海公司未再支付款项。2017年12月31日,渤海公司再次出具《应付账款询证函》一份,确认尚余4916886.21元未支付。鉴于黄增雄、林光勇是讼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七条及第二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权直接向渤海公司主张应付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综上所述,因涉案工程位于连江县可门经济开发区内,属于连江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范围,特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渤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但应诉答辩
判决结果
本案移送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吴卫东
人民陪审员詹方和
人民陪审员陈丽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如挺
书记员詹颖
判决日期
2020-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