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郭建华
联系方式:0594-3397551
注册时间:1990-12-07
公司地址:莆田市涵江区新涵街133号
简介:
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金融业务
展开
万千(福建)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博泰塑料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闽0303执异36号         判决日期:2020-03-04         法院: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万千(福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万千公司)与莆田市博泰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泰公司)、詹飞燕、方建雄、江苏日腾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康伯建对执行标的(坐落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沟头××楼××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康伯建称,其于2013年1月1日与詹飞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向詹飞燕购买坐落莆田市城厢区××沟头××套房,詹飞燕在其付清购房款后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其使用至今。上述房屋属康伯建所有,并非詹飞燕所有,依法不得对该房屋进行查封拍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请求中止对上述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本院查明,万千公司与博泰公司、詹飞燕、方建雄、日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涵江支行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2015)涵民初字第931-1号民事裁定,查封日腾公司坐落江苏省××工业园区××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查封价值以160万元为限。后因债权转让,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涵民初字第931-2号民事裁定,变更该案原告为万千公司。2016年3月11日,本院作出(2015)涵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博泰公司应在该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万千公司借款本金160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万千公司对日腾公司所有的坐落江苏省××工业园区××路东侧的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詹飞燕、方建雄对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驳回万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生效后,博泰公司、詹飞燕、方建雄、日腾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向万千公司履行义务,万千公司遂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予以执行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闽0303执1908号]。2016年10月20日,本院向博泰公司、詹飞燕、方建雄、日腾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博泰公司、詹飞燕、方建雄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作出(2016)闽0303执1908号执行决定,将博泰公司、詹飞燕、方建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博泰公司有坐落莆田市涵江区的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已被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莆执字第171号】查封。2016年11月15日,本院作出(2016)闽0303执1908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博泰公司的上述土地及地上房屋。时詹飞燕所有的坐落××市涵江区××下××楼××室房屋、5-8号楼283号车位;坐落莆田市荔城区拱××路与××路交叉西北侧2#1709、1710房已被本院另案【(2015)涵执字第596号】查封,正在司法处置过程中。2016年11月29日,万千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闽0303执1908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院(2015)涵民初字第93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因日腾公司上述被本案诉讼保全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已届满,本院于2019年7月9日作出(2016)闽0303执1908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日腾公司名下的上述土地使用权。2019年11月3日,万千公司向本院提出詹飞燕名下有坐落莆田市城厢区××沟头的房屋一处,并向本院申请查封、拍卖詹飞燕所有的上述房产。2019年11月7日,本院作出(2016)闽0303执1908号之三执行裁定,查封詹飞燕名下的上述房屋一处。后康伯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另查明,詹飞燕所有的坐落莆田市××区××沟头××楼××、××层原系楼中楼。经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10号楼3梯7层并无房产登记信息。因詹飞燕所有的上述6、7层原楼中楼在本院另案[(2019)闽0303执恢20号]处置前已被改变房屋结构,现6层和7层已分成两套独立的套房。本院另案[(2019)闽0303执恢20号]仅对10号楼3梯6层套房进行评估、拍卖。同时查明,詹飞燕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有47件(包含本案),申请标的计6201.72万元及相应利息
判决结果
驳回康伯建的执行异议。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黄健美 审判员薛建明 审判员郑主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姚赛琼
判决日期
2020-03-04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