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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智刚
联系方式:13767974360
注册时间:2010-04-09
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八一乡新坊村莲谢中路1号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建设工程监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消防设施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房地产开发经营,公路管理与养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筑劳务分包,特种设备设计,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设计,测绘服务,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物业管理,建筑材料销售,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机械设备租赁,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代理服务,国内贸易代理,交通设施维修,金属结构制造,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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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振元与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国才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赣0802民初4654号         判决日期:2020-03-04         法院: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贺振元与被告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肖国才、罗时明、杨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振元及诉讼代理人杨龙生、被告远通公司诉讼代理人余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国才、罗时明、杨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劳务款2553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远通公司承包吉州区兴桥镇田园化建设改造工程,被告肖国才、罗时明、杨波为实际施工人,2015年,被告雇请原告从事铺设水槽等工作,后经结算,共计劳务款55539.5元,被告已付3万元,尚欠原告25539.5元未付,被告对上述欠款予以认可,但经原告多次催索,被告至今拖欠未付,故诉至法院。 被告远通公司辩称:1、答辩人承建吉州区201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试点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施工1标段工程,被答辩人未提供答辩人与其签订的铺设水槽的承揽合同,故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支付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吉州区201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试点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施工1标段工程自2015年开始施工,至2016年竣工。原告有罗时明、杨波签字的手写的请款报告,请款报告的时间为2019年10月5日,但没有作为本项目实际施工人的被告二肖国才的签字,答辩人不认可其合法性、合理性及真实性;3、答辩人认为承揽合同的结算需要由合同、工程验收、结算凭证等,而现在原告随便写的证明就可以向答辩人要钱,那答辩人担心后续会出现不真实的劳务及承揽合同。综上,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不存在拖欠劳务款的情况,原告要求答辩人支付劳务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4、我们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代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不能超出我们已得的剩余工程款范围,根据我们与肖国才、罗时明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的规定,我们已得的工程款要扣除相关税费、管理费和肖国才承包工程的成本等其它费用。 被告肖国才、罗时明、杨波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肖国才拿被告远通公司牌子投标到了吉州区2015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试点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1标段工程。2015年11月6日,被告远通公司与被告肖国才、罗时明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远通公司将上述工程承包给肖国才和罗时明,合同总价为1949675.99元。2015年11月28日,肖国才、罗时明与杨波签订《工程合作协议》,约定:三人共同出资承接上述项目,罗时明是项目施工现场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部人员安排、考勤及记账会计等工作;杨波负责人员协调、农民工工时登记、出纳等工作;肖国才是项目总负责人,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工程款由公司汇入肖国才账户。截至2017年3月21日,被告远通公司向被告肖国才支付工程款共计1454258元,后未再支付。工程施工过程中,原告在被告肖国才、罗时明、杨波的上述工程做事。2017年12月18日,原告出具字条载明:今领到承购田园化购买30型函管壹拾贰只(12只),每只价35元,叁拾伍元,计费肆佰贰拾元(420元),运费(60元)陆拾元,总共人民币肆佰捌拾元整(480元),被告杨波、罗时明在原告的字条上签名确认。2019年10月5日,被告杨波、罗时明向原告贺振元出具证明,载明:今欠到湖田村委会贺家村一标园田化,卸槽6756.5m×3=20269.5元,放槽2485m×14元=34790元,共计55059.5元,已付30000元,现欠55059.5-30000=25059.5元
判决结果
被告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国才、罗时明、杨波支付原告贺振元劳务款25539.5元,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9元,由被告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国才、罗时明、杨波负担。 如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熊宗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 书记员乐平
判决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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