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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任明军
联系方式:0557-3958222
注册时间:2009-12-07
公司地址:安徽省宿州市新都市华庭西区36号楼1201-1206室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公路管理与养护;路基路面养护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公路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环保咨询服务;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砼结构构件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交通及公共管理用金属标牌制造;交通及公共管理用标牌销售;交通安全、管制专用设备制造;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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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张国超、赵子爱等串通投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皖1222刑初660号         判决日期:2020-03-04         法院: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9)603号起诉书指 控被告人张国超、赵子爱、王毅、许翔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 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国超及其辩护人杨晓明,被告人赵子爱及其辩护人张辉,被告人王毅及其辩护人王启平,被告人许 翔及其辩护人游中正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21日、22日,界 首市2018年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以下简称“界首道路工程”) 进行招标发布,共发布十二个标段。被告人赵子爱、张国超 得知招标信息后,为获取工程施工权,分别通过王毅联系安徽省合巢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通过许翔联系安徽金寨顺达道路建设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让对方公司参加“界首道路工程”投标,承诺支付标书制作费等开支和垫付工程投标保证金,上述十一家公司也承诺己方中标后将项目交由赵子爱、张国超施工。后赵子爱向王毅支付68万,张国超向许翔支付100万,用于标书制作费等开支及投标保证金利息。王毅、许翔分别向十一家公司支付了投标保证金及向部分公司支付了定金。赵子爱、张国超协商确定投标报价后通过王毅、许翔转交对方公司。 2018年4月12日、13日,“界首道路工程”开标,王 毅联系的三家公司、许翔联系的一家公司分别中标,中标工 程价合计共1895.63108万元。工程中标后,赵子爱、张国 超分别向四家公司支付招标代理费并安排工程施工。后本案 案发。 案发后,被告人赵子爱、王毅、许翔主动投案。五家公司收取的投标费用合计111990元已退出。 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书证、证人 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国 超、赵子爱、王毅、许翔串通投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应以串通 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如下:1.对 被告人张国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对被告人赵子爱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3.对被告人王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4.对被告人许翔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张国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 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同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国超系坦白;2.犯罪情 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招标人未受到利益损失,没有再 犯的危险;3.被告人自愿认罪,主动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 现。建议对被告人张国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赵子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 议,同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子爱系自首;2.招 标人的利益未受到损失,受邀参加投标的中标单位已退回违 法所得,进一步减少了招标单位的损失;3.被告人自愿认罪。 主动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4.系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赵子爱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被告人王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 同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王毅系初偶犯、偶犯,且有自首情节;2.未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王毅从轻或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被告人许翔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并当庭提交悔罪书一份。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同时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许翔系从犯;2.有自首情节;3.系初犯,主观恶意小,悔 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被告人许翔从轻或减轻处 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21日、22日,界首市2018年农村道路畅通工程进行招标发布,共发布十二个标段。被告人赵子爱、张国超得知招标信息后,为承揽工程,增加中标几率,二人商议借用有资质的公司以围标方式参与投标。后二人分别通过王毅联系八家公司,通过许翔联系三家公司,让对方公司参加“界首道路工程”投标,承诺支付标书制作费等开支和垫付工程投标保证金,对方公司同意己方公司中标后将项目施工交由赵子爱、张国超施工。后赵子爱向王毅支付68万元,张国超向许翔支付100万元,用于标书制作费等开支及投标保证金利息。王毅、许翔分别借款向十一家公司支付及投标保证金及向部分公司支付定金。赵子爱、张国超协商确定投标报价后通过王毅、许翔转交对方公司。 2018年4月12日、13日,“界首道路工程”开标,王 毅联系的三家公司、许翔联系的一家公司分别中标,中标工 程价合计共18956310.8元。工程中标后,被告人赵子爱、 张国超分别向四家公司支付招标代理费并安排工程施工。后 本案案发。 案发后,被告人赵子爱、王毅、许翔主动投案。安徽中 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出违法所得20600元;安徽省中畅生 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退出违法所得20790元;安徽正奇有限 公司退出违法所得20800元;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退出违 法所得25000元;安徽金寨顺达道路建设有限公司退出违法 所得24800元。上述五家公司收取的投标费用合计111990 元已退出。 另查明,界首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 人张国超、赵子爱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王毅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许翔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国超、赵子爱、王毅、许翔在开庭 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招投标资料、中标通知书、银行账户 润细、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社区调查评估意见书、刑事判 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毛某1、毛某2、欧某、汪某 进、杨某、于某、赵某、朱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国 超、赵子爱、王毅、许翔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国超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赵子爱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王毅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 四、被告人许翔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 (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追缴在案的违法所得11199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 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 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合议庭
审判长郭军 人民陪审员崔士才 人民陪审员李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洋
判决日期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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